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实施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实施认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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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实施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201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力推进全社会参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我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安政〔2013〕25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度企业科技创新激励政策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激励政策认定范围
(一)参与认定工作的企业是指在本市所辖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工业企业(省管县除外),以及企业负责人,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
(二)企业或创新团队及个人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的核心技术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侵权纠纷,受相关法规保护,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科技创新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其它有关政策。
(四)科技创新项目无造假作假、伪造或瞒报和重大责任事故等办法中规定的不合格现象。
二、激励政策认定内容
按照《办法》要求,企业开展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过市科技创新激励政策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激励政策办公室”)备案认定的项目相关创新团队或个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可参与以下认定工作:
(一)因实施经备案的科技创新项目,为企业当年带来新增利润的,创新团队或个人可直接享受项目的技术分红,方式可采取项目新增利润部分的20%~70%直接发放给创新团队或个人,或采取技术折价入股的方式进行技术分红,其比例和份额由企业视项目贡献大小与创新团队或个人共同商定。
(二)因实施经备案的科技创新项目为地方财政带来新增税收时,经市激励政策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项目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5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再由企业拿出该项资金的50%奖励给创新团队或个人。
(三)对开展科技创新激励政策活动工作积极、效果显著的企业,不定期进行“安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科技创新项目为企业新增利税应不低于企业当年总利税的20%。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科技创新项目为企业新增利税应不低于企业当年总利税的15%。
3.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科技创新项目为企业新增利税应不低于企业当年总利税的10%。
4.科技创新项目为企业当年度新增利税超过200万元。
(四)对开展科技创新激励政策活动工作重视,积极配合,并作出重要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家,不定期进行“安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家”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重视推进和开展科技创新激励政策活动。
2.能够及时、足额发放落实激励政策资金。
3.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激励政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对企业因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产生的地方新增税收受益财政奖励的认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的实施要进行独立核算和归集。
2.项目新增税收发生在本市所辖区域内(省管县除外)。
3.项目按协议规定进行新增利润部分技术收益分红。
三、激励政策申报备案及认定工作程序
(一)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团队或个人申报备案的程序:
1.应编写安阳市科技创新产业化项目申请备案书,经所在县(市、区)激励政策办公室形式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市激励政策办公室。
2.市激励政策办公室进行备案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需参加“安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安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家”评定的程序:
1.企业或企业家在市激励政策办公室发放评定通知后,按照《办法》中相关要求和评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如认为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按本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激励政策办公室。
2.县(市、区)激励政策办公室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市激励政策办公室。
3.市激励政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等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安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安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家”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以文件形式及时发布。
(三)需参加地方新增税收认定的程序
1.企业、创新团队或个人应按照《办法》中相关要求和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如认为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按本通知要求,将认定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激励政策办公室。
2.县(市、区)激励政策办公室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市激励政策办公室。
3.市激励政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等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新增地方税收情况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以文件形式及时发布。
四、报送材料
(一)《安阳市科技创新产业化项目申请备案书》(见附件1)。
(二)需参加“安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安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家”评定
1.优秀企业(家)评选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2.经备案的科技创新项目新增利润证明材料(加盖企业财务公章)。
3.科技创新项目技术分红等激励政策落实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向创新团队或个人支付的技术分红等收据或其他支付凭证等)。
报送材料时间:请各有关企业按照市激励政策办公室认定通知要求,将所需鉴定纸质材料一式7份报送市激励政策办公室,并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三)需参加地方新增税收认定
1.《科技创新项目新增税收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
2.提供科技创新项目新增税收证明材料(加盖企业财务公章和国税、地税公章)。
3.提供企业与创新团队和个人签署的技术分红协议书和支付创新团队和个人技术分红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原件需提交申请材料时审核)。
4.其他证明材料,主要有:科技创新项目的经济效益证明,用户使用证明,研究成果报告等,包括知识产权专利证书、成果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检报告等,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还应提供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文件等。
报送材料时间:请各有关企业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所需鉴定纸质材料一式7份报送市市激励政策办公室,并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五、有关要求
(一)相关认定和评定工作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出具评定和认定意见。受益财政、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受理企业申报资料,认真做好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的确认备案及兑现工作,各相关企业按《办法》规定的受益财政奖励部分及时奖励给创新团队或个人。
(二)科技激励政策是鼓励创新团队和个人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激发科技研发人员技术创造性和企业内部活力,全力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驱动我市经济超常规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市直及各县(市、区)科技、工信、财政、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强化服务意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激励政策工作有效开展,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联系人:张广杰马新艳
联系电话:0372—5920505
安政办16号附件1.doc
安政办16号附件2.doc
安政办16号附件3.doc
安政办16号附件4.doc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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