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转借区级政府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转借区级政府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2009〕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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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转借区级政府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09〕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政府转借区级政府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安阳市政府转借区级政府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加大区级政府投资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决定,2009年由市财政部门转借各区级政府及市高新区管委会商业银行贷款。为保障转借资金的规范、安全、高效使用,保证贷款本息按时归还,维护政府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转借资金重点保障2009年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地方配套、省市“十个方面实事”、市政府投资项目配套、融资平台建设和民生、社会公益性项目资金需求。
(二)统筹兼顾。转借资金和预算安排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三)确保增长。转借资金优先用于新建和续建项目,不得安排已竣工项目支出。
(四)权责一致。转借资金由区政府安排使用,还款责任由区政府承担。
二、资金使用方向
转借资金使用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保持经济增长,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优先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政府配套,优先用于省、市“十个方面实事”支出,优先用于市政府投资项目配套支出,优先用于区级融资平台建设,优先用于其他社会投资不愿介入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严格控制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等赢利性项目支出。
三、资金转借程序
1各区级政府及市高新区管委会将转借资金安排使用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2市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3各区转借贷款还本付息资金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4各区级政府及市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出具还本付息承诺意见。
5市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资金到位情况、各区级政府及市高新区管委会还本付息承诺意见、项目审核意见、项目建设进度,提出各区(含市高新区管委会)转借额度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6经市政府批准后,市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与各区级政府及市高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签订转借协议,并将转借资金拨付各区(含市高新区管委会)财政专户。
7各区(含市高新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根据转借协议定期将转借资金本息汇入市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指定账户。
8市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统一归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
四、转借规模
2009年市政府转借各区级政府及市高新区管委会商业银行贷款10亿元,每个区原则上控制在2亿元左右。
五、预算管理
转借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收支情况,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单位要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并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六、还款责任
转借贷款资金还款主体是各区级政府及市高新区管委会,在还款期内,各区级政府及市高新区管委会要统筹财力,制定还款计划,将转借资金本息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向市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上缴。对未按时上缴的,由市财政部门在办理市与区财政结算时如数扣回,并追缴罚金。
七、监督检查
各区级政府及市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并按时向市财政、市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上报有关报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借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转借资金的安排使用要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转借资金的,一经发现由市财政采取措施追回转借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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