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源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源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济政办〔2015〕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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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济源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金融机构:
现将《济源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9日
济源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我市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豫政金〔2014〕18号)文件精神和济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济源银监办、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
1.基本考核
目标任务(10分)。以市政府下达的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目标任务为考核依据,完成目标任务得10分,完不成不得分。
新增融资额(40分)。新增融资额包括两部分:新增表内贷款和其他实际融资。其中:
新增表内贷款以人行数据为依据,按季均测算,四个季度分别以3:3:2:2的权重对当季新增贷款进行加权平均,当季核销及剥离不良贷款还原计入当季新增贷款。
其他实际融资指经人民银行、银监办统计确认的或有协议证明的未计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贷款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济源市提供的实际资金支持(包括从总行资金池以及域外调配进入我市的资金)。其他实际融资按照当年新增部分100%的比例计入考核。
新增融资额计分方法: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表内贷款、其他实际融资之和前2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金融机构新增融资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40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40分。
新增贷存比(10分)。以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平均新增贷存比为基准(10分),每高(低)于全市平均新增贷存比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加(减)5分。
余额贷存比(10分)。以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平均余额贷存比为基准(10分),每高(低)于全市平均余额贷存比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加(减)5分。
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10分)。以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绝对值(5分)和增幅(5分)为考核依据(不含转贴现和向异地的贷款,下同)。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绝对值(增幅)第一名得5分,其他各机构得分按该机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绝对值(增幅)占第一名新增贷款绝对值(增幅)的比例计算,绝对值和增幅为负不得分。两项得分合计即为各机构该指标得分。
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户数(10分)。以考核各银行实际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为依据,不包括原有客户续贷等情况。每新增2家得1分,最高得10分。中小微企业由考核小组认定。(农发行此项不参与考核,按满分90分折算)
信贷当年累计投放量(10分)。要求各商业银行按季向人行报送,以人行统计系统的信贷当年累计投放量为依据。信贷当年累计投放量第一名得10分,其他各机构得分按该机构信贷当年累计投放量占第一名的比例计算。
2.加减分因素
分支机构:当年增设分支机构以省银监局的开业批复为依据,每增设一个加3分。
贷款增幅:超过当年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贷款增幅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
专项贷款: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长实现“三个不低于”,每完成一项加1分。
金融创新:当年推出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并取得较好成效的,每项加2分;受国家、省推广的,加5分、3分。
金融服务:在金融服务方面受到投诉,经查实属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因的,发生一起扣1分。
抽逃贷款:违规恶意抽逃贷款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二)对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的考核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幅超过当年全市GDP增幅(30分)。每多(少)超过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2.积极推动金融创新,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贷款,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10分)。
3.建立和完善全市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按权限向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和信息支持(10分)。
4.及时、全面、准确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信息资料(10分)。
5.加强业务指导和金融管理,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推进市政府与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的有效合作(10分)。
6.认真经理国库业务,及时办理税收的入库、分解、划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调度工作(10分)。
7.积极开展信用企业、信用村、镇、社区等创建活动,不断改善金融生态环境(10分)。
8.做好信贷形势分析判断,积极主动为市委、市政府出谋划策,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和配合(10分)。
(三)对济源银监办的考核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幅超过当年全市GDP增幅(30分)。每多(少)超过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10分。
2.积极推动金融创新,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贷款,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10分)。
3.督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对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10分)。
4.加强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确保各家机构不良贷款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0分),每超出一个百分点扣5分。
5.积极推进市政府与省银监局的有效合作(10分)。
6.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辖区全年无案件、无重大违规经营行为发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10分)。
7.积极主动为市委、市政府出谋划策,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和配合(10分)。
三、激励办法
(一)奖励资金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各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奖惩办法
1.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考核,按照各考核对象的得分情况,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等奖各若干名,分别授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优秀单位”奖牌,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一等奖奖励35万元、二等奖各奖励25万元、三等奖各奖励20万元)。
2.对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济源银监办的考核,依据各自得分情况确定,80分(不含80分)至90分(含90分),分别奖励5万元;90分(不含90分)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
3.考核优秀并符合《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政府性资金存款与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激励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济政办〔2015〕59号)条件的,依规给予相应的财政性资金存放规模激励。
4.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影响金融安全的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当年参加评先资格。
四、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督查局、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济源银监办等部门参加的济源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考核说明
1.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采取季度初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每季度对各机构进行初评,年终参考各季度初评情况进行最终考核认定。
2.对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济源银监办的考核,由市有关领导牵头,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等部门综合评定。
3.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意见,并报市政府研究。
六、附则
1.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当年不参加考核。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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