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金融产业做强做大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金融产业做强做大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焦政文〔2009〕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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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金融产业做强做大的意见
焦政文〔2009〕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经济发展的活力源泉,处于各产业链条的最高端。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金融支持的需求越来越大,尽快把金融产业做强做大,使之成为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新的增长点,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现就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我市金融产业做强做大提出以下意见:
一、金融业发展目标
1.银行业。到201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到850亿元,年均增长13%;贷款余额500亿元,年均增长8%。引进
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焦作市商业银行实现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为实现战略重组和上市融资奠定基础;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础上,成立3—5家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争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在部分县域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各类资金互助组织。
2.证券业。建成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种类齐全、各类证券机构发达的证券市场体系。保持培植5—10户企业作为上市后备资源;2013年,全市上市公司达到10户,利用证券市场融资总额力争达到20亿元。
3.保险业。建成中资保险公司、合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并存的结构合理、竞争充分、为焦作市社会稳定发挥更大作用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到2013年,全国性主要保险公司均在焦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业收入达到40亿元,年递增15%;保险深度为3%;保险密度300元/人。
4.金融中介组织。建成比较完备的金融中介体系,金融中介机构种类齐全,业务多元,监管有力。其中,金融会计、法律、评估、证券投资顾问咨询等高效发达,风险投资中介、信用调查征集、资信评级等新兴金融中介业务迅速发展或基本发育成熟。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5.焦作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负责研究制定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督促评价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做好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化解和有效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组织企业上市融资工作。金融办下设焦作市域外金融机构服务中心,定期向域外金融机构通报焦作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建立全市重点项目推介及资金需求动态资料库,专门为域外金融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提供资金需求信息以及咨询、协调和服务工作。
6.建立完善政银企紧密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由市金融办牵头,定期召开由市综合经济部门、各家金融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筛选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分行业、分区域不定期举办专题洽谈会、推介会,实现项目推荐与合作洽谈会的常态化,疏通政银企信息交流渠道和合作渠道。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7.积极开展“诚信社会”建设活动。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推动全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自觉履行涉及政府及部门的各类贷款、担保等债务的偿还义务,树立起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形象。严肃查处向金融机构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大力加强信用建设宣传教育,巩固和发展良好的信用环境。
8.健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市人民银行要不断完善对企业和个人信用征集系统,为全市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平台。
9.继续深化“信用社区”和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配合,在城区积极推广“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的模式,依托社区信用平台,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争取到2013年再创建20—50个信用社区;由市人民银行牵头,省农信联社焦作市办公室具体组织,在全市乡村范围内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优化乡村信用环境,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支持。
四、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10.加大涉及金融案件的查处力度。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方案审批关,严禁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银行债务。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贷款项目,经金融机构申请,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办理支付令。对骗贷和经济诈骗等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察,依法严肃处理。
11.建立金融纠纷处理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规范金融业务各类合同文本,合同中要载明解决方式,明确选择人民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凡是借(贷)款、担保、抵押等合同有待定仲裁选择条款的,可依法选择向焦作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焦作仲裁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仲裁的自主、公正、快捷、保密和一裁终局的作用,妥善解决金融争议矛盾和纠纷。
五、金融发展扶持和奖励政策
12.稳步推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承诺和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建立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市人民银行要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大金融支农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争取村镇银行等金融试点,改善农村融资条件。进一步推动焦作市商业银行深化改革,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全面提高市商业银行市场竞争能力。
13.由焦作银监分局牵头,建立信贷资产损失评价报告制度,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研究,创新处理方法,加快处置步伐。
14.制定奖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每年年初,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焦作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的支持焦作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奖励。
15.积极鼓励引进域外金融单位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在此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需要建设办公场所的,市政府将给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免的优惠。新引进的银行和投资性金融机构,需要购买办公场所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16.市人民政府设立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对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支持重点发展产业集群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贡献奖励。设立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奖。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与给予表彰和奖励。
17.实行地方政府可支配资金存款倾斜政策。对那些支持焦作经济发展投入多、贡献大的金融机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可支配资金给予存款倾斜。对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信用记录良好、暂时出现困难的市属骨干企业的封闭贷款,市政府将给予贴息支持。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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