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4〕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6日
焦作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金融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国有商业银行焦作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焦作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焦作分行、焦作市商业银行、洛阳银行焦作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焦作市办公室、村镇银行。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组成考核小组,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
(一)贷款业务(85)。贷款业务由表内贷款业务和表外贷款业务两部分组成。
1.表内贷款业务(70分)。
(1)贷款余额(10分)。贷款余额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账面贷款余额加上当年核销、剥离及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总额。
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前5名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2)新增贷款(25分)。新增贷款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账面新增贷款加上当年核销、剥离及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总额。
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前5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2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25分,超过25分的按25分计算。
(3)新增存贷比(10分)。
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3分,超过13分的按13分计算。
(4)贷款增长率(10分)。贷款增长率是指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统计的表内贷款同比增长率。
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3分,超过13分的按13分计算。
(5)新增小微企业贷款额(5分)。
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前5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额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算。
(6)新增涉农贷款额(5分)。
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前5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额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算。
(7)新增科技贷款(5分)。新增科技贷款是指对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定的科技型企业新增贷款的总额,表外融资按50%折算为表内融资。
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前5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科技贷款额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科技贷款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算。
2.表外业务(15分)。主要考核承兑敞口、贸易融资和各类保函。
新增表外融资额(15分)。
计分办法:以考核期内前5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表外融资额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表外融资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基本分(1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算。
(二)年度目标考核(8分)。
完成市政府年初下达的新增贷款任务且贷款增速处于全省本系统内排名一至六名的,得8分;完成市政府年初下达的新增贷款任务且贷款增速处于全省本系统内排名七至十二名的,得7分;未完成新增贷款任务,新增贷款数完成任务数的50%以上的,得4分;新增贷款数完成任务数50%以下,贷款实现正增长的,得2分;全年新增贷款负增长的,得0分。
(三)服务质量考核(7分)。
由市财政局组织市直企业、预算单位及会计工作站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质量进行打分。优质服务率达100%的,得7分;95%以上的,得6分;85%以上的,得5分;85%以下的,得3分。
第五条贷款业务、年度目标考核、服务质量考核得分之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得分相同的,新增表内贷款多的排名在前。
第六条考核数据以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统计的数据为依据。
第七条对考核排名前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请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八条《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文〔2011〕90号)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考核指标,依据本办法第四条执行,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九条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每年一季度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考核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条对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农发行焦作市分行的考核,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考核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09〕108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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