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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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13]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驻汴单位,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开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6日
开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和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本市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三)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
(四)工程建设支付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有关情况审核;
(九)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采取对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或者单项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评审项目必须有市政府或市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并报送评审资料;
(二)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确定评审项目,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评审通知书;
(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到财政部门的评审通知书后,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组织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初步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形成正式评审结论报送财政部门;
(六)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批复,批复文件同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二)建立和健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机构,满足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需要;
(三)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
(四)确定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下达评审通知并提出具体评审要求;
(五)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有关部门的关系;
(六)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结论,并将批复文件抄送有关单位。对异议较大的评审事项,组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监察、发改、住建、审计等部门会审;
(七)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前应预留10%—30%竣工结算尾款,待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批复后再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确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应经财政部门同意,并对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复核,保证评审结论真实、科学;
(三)对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评审结论;
(五)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项目送审额若超过市政府或市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送审前须经市政府或市发改部门认可;
(三)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且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规范、齐全;
(四)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配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自收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初步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对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拒绝说明情况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批复后的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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