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14]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开封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财政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道路、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水利工程、房屋建筑、房屋修缮和装饰装修等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公共预算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建设资金;
(三)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
(四)需用财政资金归还的各类融资;
(五)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在招标及签订合同时,应将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条款中。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审核,由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财政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财政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七条财政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申请建议书,包括项目建设可行性、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包括征地拆迁、前期工作、主体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等相关费用)、建设模式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第八条项目申请建议书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建设单位上报的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次年的财政投资项目依照下述办法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财政投资计划,并将年度财政投资计划抄送市审计局备案。
财政投资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适当超前的原则,优先安排扫尾工程和续建项目支出。
财政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财政投资计划。
第九条年度财政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变更。市政府批准变更的财政投资计划,建设单位须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计划变更相关手续。否则,市财政局不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未列入年度财政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准擅自开工建设。特殊情况下实施的应急工程,须经市政府同意,否则市财政不予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工程预算(或招标控制价)不得突破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确需突破的,应经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上级安排和追加的基本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财政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变更
第十三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规范的规定,满足施工要求。除客观原因外,施工图预算超过投资概算10%以上的,退回重新设计;因勘察设计单位失误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15%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设计费,并录入征信记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对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改变、材料代用等引起建设规模增加或建设标准提高的变更签证,由建设单位将变更事项、理由、造价,设计、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按下列程序报批:
变更签证总价超合同总价10%以上,或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否则,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单项变更造价增加合同总价10%以上,或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否则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章财政投资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编制财政投资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的,必须从市财政和审计部门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中委托。
建设单位报审的预算,经财政或审计部门评审后,因中介机构编制质量问题,审减率达到10%以上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所委托中介机构的劳务费;审减率达到15%以上的,还应录入征信记录。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前至少30日时间提供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财政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做到责任分明、事实清楚、数据真实、资料完整并能相互佐证,积极为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按程序向建设单位拨款。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自觉接受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
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和施工承包企业的工程价款结算和新增固定资产的交接等手续。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应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市财政局或审计局。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在确保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应提高对预(结)算审核的效率。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在评审或审计资料齐全的情况下,500万元以下的项目20日内完成;500万元—2000万元的项目30日内完成;2000万元—5000万元的在45日内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6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项目,项目结算审核可按各单项工程分别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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