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来汴投资者实行“绿卡”服务制度的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开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来汴投资者实行“绿卡”服务制度的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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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开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来汴投资者实行“绿卡”服务制度的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汴政办[2013]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驻汴单位,各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关于对来汴投资者实行“绿卡”服务制度的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绿卡”服务内容.doc
开封市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日
关于对来汴投资者实行“绿卡”服务制度的
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保护来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来汴投资企业经营者实行“绿卡”服务制度。
第二条“绿卡”发放对象
国外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经济组织、个人和国内法人、自然人等在我市(包括县、区)投资的企业。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由其指定的经营负责人为持卡人。
第三条“绿卡”服务内容
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既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又要最大限度地为持卡人提供优惠、高效、便捷服务的原则,分别确定面向持卡人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优化办)审核备案,市优化办将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汇编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印制成册随“绿卡”一并发给持卡人。
第四条“绿卡”发放条件
1.已在我市设立的内外资企业,且外资企业到位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外资到位低于100万美元但年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内资企业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有变动将另行公布)。
2.已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第五条“绿卡”发放程序
“绿卡”发放工作由市优化办负责实施。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投资商或招商引资引荐人向市优化办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市优化办将申请提交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等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由市优化办复核,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发放。
第六条“绿卡”发放时间
对符合“绿卡”发放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和投资商,经审核批准后及时办理登记发放手续。
第七条“绿卡”使用范围
“绿卡”持有人在本市区划内仅限本人及其企业使用,不得转借。如有遗失,须向发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发。使用“绿卡”时应连同本人身份证一并出示。
第八条“绿卡”的管理
“绿卡”的管理工作由市优化办负责。对所发放的“绿卡”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持卡人管理档案。每年第一季度对“绿卡”企业是否符合最新公布的持卡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持卡条件的,取消其持卡资格,并收回所持“绿卡”。
第九条监督落实
市优化办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承诺、为持卡人及其企业提供服务情况的监督,促使各单位将服务承诺落到实处。监督电话:0378-3850000
1.各承诺单位要统筹科室职能,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多方便,提高办事效率。
2.对持卡人及其企业的投诉均列为速查快办件,由市优化办负责办理,并在24小时内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
3.市优化办每半年对持卡人及其企业走访一次,了解各承诺单位落实承诺情况。对不执行承诺的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4.市优化办聘请持卡人为特邀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可参加市优化办和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组织的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效能建设等方面的活动。特邀监督员有权对各部门和单位的办事效能进行调查,市优化办将对特邀监督员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优化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05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对来汴投资者实行“绿卡”服务制度的暂行办法》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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