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偃师市2012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偃师市2012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4〕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省政府批复(豫政土〔2012〕1050号)同意我市征收洛龙区寇店镇刘李村集体土地26.012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23.5975公顷(耕地22.982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4145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寇店镇刘李村集体土地26.012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23.5975公顷(耕地22.982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4145公顷。征收范围东至刘李村耕地,西至刘李村耕地,东至刘李村耕地,南至刘李村耕地、居民点,北至刘李村耕地。拟作为居住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楼517房间,联系电话:6966098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伊滨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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