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民间投资提升六加一攻坚战若干政策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民间投资提升六加一攻坚战若干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民间投资提升六加一攻坚战若干政策的通知
洛政〔2012〕125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支持民间投资提升“六加一”攻坚战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2日
支持民间投资提升“六加一”攻坚战的若干政策
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经济持续发展和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为激活民间资本,引导和支持其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投入“六加一”攻坚战,持续拉动投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福民强市”的总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豫政〔2011〕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以“六加一”攻坚战为统领,支持民间资本全方位加大投资
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支持民间资本加大投资,助力“六加一”攻坚战。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项目建设攻坚战
1.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开放中小型水库工程建设和发电、供水、养殖、旅游等经营领域。水库发电,电力部门全额收购;向城市、农村供水,水价由发改部门核定。民间资本直接投资河道治理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有旅游、供水经营权、沿河土地开发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允许民间资本投资机电井、灌渠、小型泵站、小流域治理等建设项目。民间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收费补偿,灌溉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核定。民间资本投资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市级政府投融资公司与民间资本、金融机构合作设立交通投资基金,民间资本可以BOT方式(建设-经营-移交)投入区域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运用沿线土地开发增值收益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对公路运输等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场站授权民间资本建设经营,对民间资本放开城乡交通线、公交车身广告权和道路、桥梁、公交车、长途车等公共设施冠名权。
3.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成品油管道、油库、加油站等油品储运设施建设。
民间资本可通过招标竞拍、特许经营方式取得地方燃气支线和加气站经营权。通过贷款贴息、电价补贴、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建设和营运光伏发电、沼气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
民间节能服务公司采用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给予奖励,实施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豫政〔2011〕21号)有关税收减免规定。
(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工业结构调整,提升经济转型攻坚战
4.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经济转型项目。民间资本投资的战略新兴产业和重大工业结构调整升级项目、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符合《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市政府统筹安排产业优化资金给予支持。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现代装备制造、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等我市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全额贴息;其他项目按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民间资本通过租赁、兼并、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工业企业的改制重组,同等享受上述政策。
5.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科技研发领域。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给予资金奖励。重大科技项目经费优先支持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的企业。民办科研单位同等参与财政支持的竞争性科技项目公开征集遴选,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招标,同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乡建设,提升城市建设攻坚战
6.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公共交通、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直接或参与投资建设与运营。
新建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通过投融资公司,运用BT(建设-移交)模式,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新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积极运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和PPP(政府项目与民间合作)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对已建成的国有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通过TOT(转让-经营-移交)模式向社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民间资本进入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7.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城中村、旧城改造建设。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拆迁安置房项目同等享受城中村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民生领域,提升民生改善攻坚战
8.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民间资本可以代建方式参与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允许建设一定比例商品住宅,以商品住宅收益平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益。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同等用于民间资本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助和贷款贴息。民间资本投资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长期租赁并向供应对象转租,民间资本可参与其经营管理。民间资本投资保障住房项目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9.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教育事业。民间资本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校及其它民办教育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公办学校选择改制为民办学校的给予土地、办学经费等方面的奖励和优惠。公办、民办学校在规费减免方面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市级、县(市、区)级财政每年从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民办教育资金,用于资助民办教育的建设与发展,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民间资本投资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标准由举办者自定,报发改和教育部门备案。
10.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凡是民间资本能够举办的,政府不再举办。民间资本投资项目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政策,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院同价。对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相应补偿。民间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按照程序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民办医疗机构在科研立项、学科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信息获得、融资、医护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11.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和福利等社会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种模式的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综合福利院等机构,政府以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除优先利用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闲置土地、场所和设施外,实行政府划拨用地。
非营利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指标给予建设补贴,按照床位数、收养人数、入住率等指标给予运营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扶持范围。社区服务业、社区养老院、高档次养老院收费标准由投资者自定,在市发改部门备案。
(五)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文化旅游领域,提升文化旅游名城攻坚战
整合全市文化旅游资源,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采取优先取得周边土地开发、冠名权、经营权等方式保障投资收益。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旅游道路、旅游停车场、游客中心、旅游公厕等基础设施的,同等享受收费减免政策。在不影响公益性和功能性的条件下,招标选择民间资本参与旅游咨询中心、集散中心、信息服务亭、观光巴士、自驾车营地、城市公共自行车、智慧旅游项目、旅游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在政策支持上与国有投资同等对待。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旅行社、购物餐饮住宿娱乐等旅游服务业行业。民营旅游服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支持民间资本捐资建设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投资建设展览馆、影剧院等经营性文化设施,同等申报国家、省专项资金。对已建成的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旅游等文体设施,通过TOT(转让-经营-移交)模式向社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或采用租赁、拍卖、特许经营等方式,筹集资金发展文化、旅游、体育等设施。
(六)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升城镇化水平
民间资本投资新型农村社区通过以奖代补、税收、土地出让收益返回、贷款贴息、各项基金倾斜等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同等享受市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支持,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建筑营业税、房产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用于社区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通过融资方式建设筹措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给予财政贴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3年。社区内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项目,优先支持民间资金投资建设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二、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要素支持
(一)加大民间投资的资金支持力度
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和奖励补助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通过补助、贴息、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助力“六加一”攻坚战。
1.民间资本投资产业项目的资金支持。除贴息、研发奖励等资金外,市政府各部门安排的支持企业资金,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采取借款方式投放企业,被扶持企业在1-3年的借款期内无息使用扶持资金。借款期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被扶持企业项目预期目标实现程度和社会贡献大小等进行绩效评价,确定“优”、“良”、“中”、“差”4个等级,分别收回企业借款本金的20%、40%、60%和全部扶持资金。被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具备长期扶持价值,且累计获得财政扶持资金额度较大,经被扶持企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同意,可按法律程序将被扶持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投资。
2.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服务设施的资金支持。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养老和福利事业、文化、旅游、体育、保障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农村公益事业等民生事业领域,除先期采取预算安排、贴息、税收、以奖代补、注入资本金、参股入股等多种政策手段予以引导支持外,项目运行1年后根据预期目标实现程度和社会贡献大小等多种因素进行绩效评价,确定“优”、“良”、“中”、“差”4个等级。其中,“优”、“良”、“中”3个等级给予再次支持,标准为原支持金额的80%、40%、20%。
3.民间资本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的资金支持。对于PPP(政府项目与民间合作)项目,除先期采取以奖代补、土地增值收益返还、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外,项目建成后再次进行绩效评价,根据项目预期目标实现程度和社会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优”、“良”、“中”、“差”4个等级。其中,“优”、“良”、“中”3个等级给予再次支持,标准为原支持金额的50%、25%、10%。
4.民间资本投资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予以补偿。根据项目预期目标实现程度和社会贡献大小等多种因素,进行绩效评价,确定“优”、“良”、“中”、“差”4个等级。其中,“优”、“良”、“中”3个等级按照行业平均利润予以补偿,标准分别为行业平均利润的20%、15%、10%。
(二)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用地保障
在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同时,对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用地,与国有企业采取相同的供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给予划拨建设用地。民间资本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或重大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国土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上给予倾斜。
(三)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
建立银企对接制度,定期组织民营企业银企对接会。对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开展业务创新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担保、基金、交易所等机构,市财政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为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投资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的,提高奖励比例。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鼓励中介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与有潜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支持具有相当规模、诚信与效益俱佳的民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吸收闲散民间资金。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洛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区域性功能中心、后台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
三、强化民间投资引导服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分管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洛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间投资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发改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发布产业投资政策及投资信息,认真办理民间投资项目立项,将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列入市领导分包、重大示范、省市重点项目名单,落实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扶持性价格政策;工信部门负责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对民间投资建设用地的统筹规划,依法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民间投资项目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和民间资本进入市政领域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政策指导,及时办理项目环评手续;规划部门负责民间投资项目的规划手续办理工作;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政策的落实;金融部门负责民间投资者的信贷和融资服务;商务部门负责民间资本的招商引资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二)规范审批服务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纳入洛阳市投资项目领办范围,实行政府领办,相关审批部门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搞好服务。
(三)建立完善民间投资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快民间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建立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相关部门定期筛选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科技、旅游等项目,通过媒体发布。在现有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价系统基础上,推动建立开放共享的信用档案和数据库。对信用度较高的民办企业和非企业机构,在融资、担保、贴息、推荐上市、土地使用、发行债券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切实保护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级、各部门不得干涉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的自由。面向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持有发改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完善投诉受理、协调、处理机制,依法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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