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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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洛政〔2012〕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办园,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园舍、设备、班级要求
第二条每5000人口区域内必须建设一所幼儿园。原则上5000人口以下区域只审批一所幼儿园。
第三条选址应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幼儿园内不得设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架(铺)设过境高压线。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幼儿的身心健康。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幼儿园,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第四条幼儿园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园舍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已建园舍需按《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要求取得有资质的安全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合格证。
幼儿园园舍具有有效的产权证。使用租赁房舍的,租赁期应不少于6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幼儿园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第六条幼儿园招生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班额一般为: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
第七条生均户外活动面积≥3m2,生均活动室(不含功能室)建筑面积≥2m2。
第八条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音体活动室等功能室。每班的活动、休息、盥洗等场所应分区设立。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设施。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成每班独立使用的保教功能单元,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乡(镇)以下幼儿园暂时可寝教合一,但要逐步达到寝室独立设置要求。
第九条幼儿园应设有教职工办公场所和保健室、隔离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晨检室等各种保教和服务用房。
供餐的幼儿园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暂时不具备设置厨房条件的,应逐步创造条件并建立标准厨房。
第十条配备与办园规模相适应并能满足保教等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
玩具、教具、图书、体育器材等设备,按照原国家教委1992年颁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配备。幼儿用桌椅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要求。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卫生部、原国家教委1994年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附件1中《保健室设备标准》要求。
第三章人员要求
第十一条园长应具备中小学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取得河南省教育厅颁发的园长资格证书,具备3年以上幼儿教育或教学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二条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幼儿园每班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教师和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职教师和2名保育员。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身体健康,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保育员达到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配备有安全、卫生等专职人员,并持证上岗。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幼儿园至少配备1名医务人员,寄宿制幼儿园至少配备2名医务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幼儿园后勤工作需要。
教职工需持有健康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举办幼儿园:
(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还的;
(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精神类疾病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新办幼儿园,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要备有确保幼儿园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本行政区内设立的幼儿园执行本标准。未达到本标准的,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由审批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园许可证。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国家有新政策发布,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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