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洛政〔2011〕145号
颁布日期:2011-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洛政〔201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精神,结合洛阳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市是河南省副中心城市,也是全省老年人口最多的城市之一。2010年底,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已达90万,占总人口的13%,8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9万,占老年人总数的10%。据预测,至2015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将达到101万,占人口总数的14%;80岁及以上老年人将达到13万,占老年人总数的11%。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康复、长期照料、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任务十分繁重。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改善民生、重在为民的重要内容,是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扩大消费的具体举措,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新的突破口,也是实现“福民强市”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需求为重点,以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为方向,从我市实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实现合作共赢。

2.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根据各自职责,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尽快形成网络,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城乡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需求,面向社会公众,照顾特定人群,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老人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老人、劳动模范等困难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问题,同时面向全社会老年人,不断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以发展适度普惠型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到“十二五”末,在全市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居家养老: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对城镇散居“三无”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困难父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民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老年服务机构或家政公司为其提供服务,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实行服务项目政府购买。为其他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惠的有偿服务。“十二五”末,城市街道和农村中心集镇要建设1所综合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覆盖全市所有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建制村。

(二)社区服务:鼓励发展面向老年人的社区服务业务。鼓励社会资本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等设施。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通过社区服务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丰富的服务资源。

(三)机构养老:重点建设老年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全市至少建成1所大型示范性养老机构,各县(市、区)建成1所综合性的养老机构,各乡(镇)、中心村也要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建成1所规模适度的养老机构,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型养老模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社会办养老机构,政府通过提供优惠政策、资金引领等措施,扩大社会投资的规模。“十二五”末,全市新增养老床位数13000张,每年新增2000张,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规模要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

(四)信息化建设:促进现代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依托现代通讯技术手段,加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及机构养老信息化建设,建成市、县、乡三级“12349”养老服务呼叫网络服务中心,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持。建成老年人基本信息库,利用信息平台、为老年人开通医疗救助、家政、康复、心理咨询等服务。

(五)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城镇“三无”老人供养制度。

四、建设方式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立足改扩建;在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地方适当新建;在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适当购置;新建的小区要统筹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市、县两级政府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地研究制定本地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中,特别是将社会养老设施用地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在城乡规划和旧城(村)改造中,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按照每千名老年人拥有30张床位的标准、每个城镇社区拥有1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托老站(点)、60%的农村建制村要有1个居家养老服务点的标准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优惠政策

1.税费方面。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和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免征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费;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供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予以扣除。

2.建设用地方面。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可以免征。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

3.养医结合方式。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对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养老机构内办的医疗、康复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的,可申请纳入当地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

4.行业准入制度方面。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要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公开、公平、规范的养老服务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包括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5.人员培训和用工方面。对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将民办养老机构护理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范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小型养老院、社区托老站等,对就业援助对象开办养老服务业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6.风险规避方面。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养老机构建立意外责任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保费通过养老机构自我承担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解决,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建设补贴。从2012年起,城市区内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由市财政统筹、统一发放。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分2年按每年每张床位1000元),租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市属县(市)新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按自建用房1500元,租房1000元的标准执行,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

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2年起,每年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城市区内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必须入住3个月以上),给予每张床位每月8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由市财政统筹、统一发放。有条件的县(市)对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机构也要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3.实行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凡社会资本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等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具体服务对象入住资格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市财政每年按照居家养老服务预算安排经费,用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所建设奖励补助,老年基本信息库建设、老年信息平台建设、居家养老工作人员培训等。

4.实施以奖代补。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和机构所在地政府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别给予3—5万元的资金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提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事业,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并提供优惠利率,具体办法由金融部门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规划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其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老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落实工作经费,确保老龄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加强合作,各负其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民政部门要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各类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创建养老服务示范单位活动;财政部门要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消防安全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金融部门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养老服务保险业务,协调保险公司解决养老机构的相关问题;教育部门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和开发;税务部门要落实养老服务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纪检监察机关要为改善养老事业投资环境保驾护航,坚决查处各种违规乱收费行为。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老年人口规模安排老龄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市财政依据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把全市老龄化问题的统计调查和研究、《老年法》宣传、全市敬老楷模的奖励和表彰、获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社会养老机构的奖励、老人节慰问、老年优待证印制、组织全市老年人开展教育、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等经费列入每年预算。

(四)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要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培训人员,改善设施条件,提高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行业服务规范、服务细则。建立养老机构退出机制,对达不到行业规范要求的养老机构,予以撤销。对非法经营的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民政部门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予以取缔。严厉查处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培养和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内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发展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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