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1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9日

平顶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发展,持续加大信贷投入,建立银行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特制定《平顶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包括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平顶山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平顶山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平顶山分行、省农信联社平顶山办公室、平顶山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组成考核小组,按年度进行考核,对村镇银行的考核由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章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

(一)考核指标(100分)

1.新增融资额(40分)。新增融资额包括两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表内贷款(30分)和其他实际融资(10分)。其中,新增表内贷款:在全市金融系统排名以新增贷款绝对数排第一名的计24分,其他对象每递减一个名次减少2分,最后一名按2分计;当年新增表内贷款增幅或增量在全省本系统内排名前六名的,第一名记6分,其他名次依次递减。

其他实际融资: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计入表内贷款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平顶山市提供的实际资金支持。包括已纳入人行平顶山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表外贷款报表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银团贷款、联合贷款、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等和尚未纳入人行平顶山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表外贷款报表的创新型业务产品。其他实际融资以融资额的绝对数排第一名的计10分,其他对象每递减一个名次减少1分,最后一名按1分计,没有其他实际融资的不计分。

2.目标任务完成(2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完成年度市定新增贷款责任目标100%的得2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5分,扣完为止。

3.贷款余额(5分)。以贷款余额的绝对数排第一名的计5分,其他对象每递减一个名次减少0.5分,最后一名按0.5分计。

4.存贷比(20分)。包括新增存贷比(8分)和余额存贷比(8分)。新增存贷比为表内新增存贷比,以年度全市新增存贷比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余额存贷比为表内余额存贷比。以年度全市余额存贷比的1.5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因不对此项进行考核,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5.银企洽谈会项目签约资金落实率(5分)。该单项基本分乘以履约率即为此项得分。

6.“三农”、中小企业贷款增速(5分)。当年涉农贷款增长率或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全市贷款增长率的得5分,每高出一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7.结构考核(5分)。由市政府金融办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情况(2分),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优化信贷结构的情况(1.5分),平顶山银监分局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监管政策、落实监管要求的情况(1.5分),分别提出考核分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分为3个分值之和。

(二)以上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得分相同的,新增贷款多的排名在前。

(三)考核数据以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统计数据为依据。凡年内发生重大违法经营案件的、发生挤兑事件,引发系统风险,影响金融稳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第三章考评奖励方式

第五条奖励项目

(一)设立“支持平顶山市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根据考评结果,排名前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支持平顶山经济发展先进单位”,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报请市政府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奖励。

(二)设立“支持平顶山市经济发展贡献奖”。对完成市政府下达新增贷款责任目标,但未获得“支持平顶山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的驻平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彰,对其领导班子给予适当奖励,具体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三)设立“金融特别奖”。依据当年全市新增贷款目标完成情况,对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和平顶山银监分局领导班子予以适当奖励,具体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考核小组每年一季度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考核奖励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七条市级公用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情况依据本办法考核结果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对当年新引进开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暂不纳入本年度考核范围。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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