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顶山市公用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顶山市公用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知

平政办〔201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公用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有效信贷投放力度,推动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公共资金安全管理的要求,在不改变资金性质、使用方向和管理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据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对全市所有纳入集中管理的公用资金存放进行有效调整,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有效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全市经济发展。

二、公用资金的范围和管理

(一)公用资金范围。除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外,所有实行专户储存的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临时性专项资金等。

(二)公用资金管理。每年3月,由公用资金管理单位依据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将本部门管理的公用资金按比例存入被推荐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分配方案由资金管理单位提出)。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考核

(一)考核对象: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考核程序

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考核采用《平顶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平政办〔2013〕32号印发)考核指标进行,按考核得分推荐公用资金存款银行并提出存放比例。

2.对各银行的考核和评价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市财政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共同组织完成,每年考核1次。

四、实施步骤

市公用资金管理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依据本通知组织实施。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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