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政〔201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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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三门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增加有效信贷投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金融管理部门: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监分局。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农发行三门峡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三门峡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三门峡分行、三门峡市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三门峡办公室、洛阳银行三门峡分行。
二、考核内容
(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监分局对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监管水平;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方面所取得的实效和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
(二)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三门峡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支持力度,当年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通过分项打分和综合平衡的办法进行排名。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新增贷款额、贷款增长率、新增存贷比、存量存贷比、信贷结构等。
三、考核标准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
1.新增贷款额:以完成市政府年度新增贷款目标任务50%为基数,基数分值1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0.3分;未完成年度新增贷款目标任务50%的,不得分。
2.贷款增长率: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前3个年度年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基数分值1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
3.新增存贷比:以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存贷比为基数(政策性银行以上年度商业性贷款为基数),基数分值10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0.5分;每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减0.5分,减完为止。
4.存量存贷比:缩小存量存贷比与全省平均水平的差距,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加10分,每缩小差距1个百分点加0.5分。
5.信贷结构: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建设项目、中小民营企业、“三农”、节能减排、弱势群体等领域的支持情况,进行逐项打分和综合考核。
6.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实际核销的贷款数,计入新增贷款额。
(二)对金融管理部门的考核
根据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监分局在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全市当年新增贷款情况,进行等级评定,不具体量化评分。
四、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每年度考核1次。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对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监分局进行考核后,再组织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监分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五、表彰奖励
(一)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排名,评出一、二、三等奖以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彰,同时抄送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部门。
(二)由市财政列支4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获一、二、三等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特别奖励。随着市级财力的增加,奖励资金可逐年增加。
(三)对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监分局按照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奖励。
(四)市政府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结果,统筹调度财政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政府债券等财政性存款增量部分的存放。
六、附则
(一)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有关奖励办法。
(二)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三政〔2004〕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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