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政〔2010〕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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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
三政〔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重要性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市农村信用社不断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先后完成县(市、区)统一法人、增资扩股,认购、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等工作,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已挂牌营业,其他县(市)农村信用联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正在进行中。但由于历史、体制、管理等原因,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管理体制不顺、资产质量差等问题仍然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步伐。当前,正值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改进服务、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对“三农”发展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农村信用社工作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机构网点优势,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二)总体目标:到2011年末,义马市、渑池县、陕县、灵宝市、卢氏县5家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全部组建成农村商业银行。义马市、渑池县、陕县、卢氏县4家县(市)农村商业银行于2010年12月前挂牌营业;灵宝市农村信用联社于2010年底前,把不良贷款占比压缩到10%以内;2011年6月底前,达到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指标要求,2011年12月底之前挂牌营业。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营造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取消在农村信用社的开户限制,鼓励各种财政性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主动协调所辖企业与农村信用社的合作,优先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各类账户,切实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农业产业化项目和涉农建设项目,支持农村信用社与金融同业合作,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优良客户,促进农村信用社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依法行政,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二)全力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1.加快置换不良资产步伐。借鉴外地扶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成功做法,以“有钱给钱,没钱给资产”为原则,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降低不良资产金额与比率。鼓励农村信用社创新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采取打包出售、股东认购、招标拍卖、利益激励等方式盘活不良贷款。
2.扎实做好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对农村信用社接受的基金会贷款,各级政府担保承诺未兑现的必须全部兑现;对各级政府部门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有关部门要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暂时难以归还的要落实担保方式,提供足值抵押物或用土地、房屋、林地等优质资产置换;对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对不良贷款负有担保责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级政府要督促其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的清收工作。对村组集体组织拖欠农信社的贷款,各级政府要按照“确定债权,落实债务,积极稳妥清收”的原则,有还贷能力的督促其尽快归还;没有还贷能力的督促村组履行相关手续,落实好债务或者用优良资产抵偿欠款。
对因企业改制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级政府要帮助农村信用社落实债权,有能力偿还的限期清收;确无能力偿还的,要制订出还款计划,分期归还。
对涉及公职人员的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要登记造册,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农村信用社联合下发清收通知书,限期归还;对经催收仍不偿还者,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坚决采取“三停五不”(即停职、停薪、停工作,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晋级、不加薪)措施。
3.加大依法清收工作力度。各县(市、区)要成立由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农村信用社等部门组成的清收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法律手段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涉及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案件的查办、执行力度,简化办事程序,依法快审、快结、快执行,切实保障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4.支持农村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过户难、处置难问题,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三)减免农村信用社有关税费。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税费外,不得向农村信用社征收和摊派各种费用。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等部门要坚持“支持、简化”原则,降低贷款抵押登记、公证等收费标准,最大限度给予优惠,努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工作。
(四)建立健全科学发展机制。农村信用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金融企业为目标,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机构优化机制、以效益为目标的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机制、以综合业绩为标准的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机制和与贡献紧密挂钩的内部激励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成本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开支,降低和控制风险,增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服务“三农”、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为己任,充分发挥点多面广的网点优势和熟悉地方人文的资源优势,对有市场、效益好、守信用的区域内中小企业或项目,主动做好信贷服务工作,降低票据贴现业务占比,确保新增贷款和清收盘活的不良贷款绝大部分用于支持城乡经济发展。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吸收农村信用社作为参加研究“三农”问题的会议成员单位。市、县两级政府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定期听取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切实履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作为今后两年的工作重点,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明确到人,严格考核。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主动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确保深化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形成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合力。各级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监察、审计、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各项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政策,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加快改革步伐。人行、银监分局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帮助争取政策支持,加强风险防范,努力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全面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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