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商政办〔2015〕88号 |
|---|---|
| 颁布日期:2015-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商丘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6日
商丘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更好地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银行与地方经济互利互赢的长效激励机制,现制定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纳入考核管理的单位为市本级银行,包括市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原银行、农信办、华商银行、郑州银行商丘分行、浦发银行商丘分行以及今后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与本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考核指标。
新增贷款额、新增存贷比、地方税费缴纳。
(二)评分标准。
1.新增贷款额(基本分50分)。完成年度新增贷款预期目标得基本分。新增贷款额与年度新增贷款预期目标比,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5分,加(减)满10分为止。
2.新增存贷比(基本分25分)。以当年市本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新增存贷比为基数,持平得基本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5分,加(减)满5分为止。
3.地方税费缴纳(基本分25分)。与本行上年度地方税费缴纳总额持平的,得基本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5分,加(减)满5分为止。
为鼓励各金融机构提高资产质量,化解经营风险,当年核销的不良贷款总额计入当年新增贷款余额。表外信贷类融资余额可计入政府目标考核任务,但不纳入新增贷款奖励考核。
三、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市财政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商丘银监分局、市地税局等单位参与组成考核组,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一)自查。各被考核单位根据本办法对考核内容进行自查总结,并将考核依据(复印件)和自查总结材料于1月15日前报市政府金融办。
(二)考评。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听取汇报,查验有关凭证,按被考核单位得分情况提出考核奖励等次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三)依据。考核指标以考核小组成员单位统一公布的数据、有关资料和被考核单位上报资料为依据。
四、奖励措施
(一)根据考核结果,设立一等奖1名,奖金40万元;二等奖1名,奖金30万元;三等奖2名,奖金各20万元。
(二)对获得奖励的单位在全市通报表彰,并抄送其上级单位。对当年工作有明显差距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商丘银监分局的奖励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奖进行奖励。
(四)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奖励资格。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