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的通告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的通告
为切实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市民创造一个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2年4月26日起,对市区范围内的电(机)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三(四)轮车)依法进行整治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四)轮车”包括电(机)动和非机动三(四)轮车(含残疾人助力车、老年人代步车)。
“非法客运三(四)轮车”是指不具有公安、交通部门颁发的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营运证的各种用于客运的三(四)轮车。
二、整治规范区域为市区建成区。
三、自2012年5月16日零时起,依法取缔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非法客运三(四)轮车。
凡违反本通告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非法客运三(四)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无证驾驶机动三(四)轮车的,予以罚款可并处行政拘留;对驾驶无车辆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并处罚款;对驾驶拼装、报废机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罚款可并处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对从事非法客运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违反禁行规定或者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三(四)轮车或者非法拼装、改装机动三(四)轮车以及非法为非机动三(四)轮车加装动力装置,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违规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的三(四)轮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从严查处;以三(四)轮车为经营工具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六、按照“依法取缔、有偿收缴、综合帮扶、有情操作”的原则,依法取缔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非法客运三(四)轮车。
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现有从事客运经营的三(四)轮车,可由车主自行处理或交由所在区级政府负责集中收缴补偿。
对按照指定日期和各区政府指定地点,自愿上缴并符合下列收缴条件的三(四)轮车车主给予适当的补偿和奖励:
(一)收缴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持有车辆合格证;
3.持有车辆购买正式发票;
4.填写自愿上缴车辆并保证不再在市区从事三(四)轮车客运经营的承诺书;
5.在全市三(四)轮车普查中已登记在册。
(二)补偿办法:
收缴的客运三(四)轮车,由车主持购车发票和户籍证明或车主居住地派出所证明,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予以收缴补偿。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行业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评估。评估过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全程监督,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三)奖励政策:
2012年5月5日前上缴的三(四)轮车,每车按照补偿金额给予20%的奖励;2012年5月6日至15日上缴的三(四)轮车,每车按照补偿金额给予10%的奖励;2012年5月15日以后上缴的三(四)轮车,不再奖励。
(四)各区应当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指定多个收缴地点,具体收缴地点于2012年4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收缴的车辆登记后集中存放。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要对于具有新乡市城区常住户口且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及时纳入城市低保。对于具有新乡市城区常住户口的残疾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先安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并在其他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八、禁止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助力车,禁止残疾人助力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对具有市区常住户籍、证明材料齐全的下肢残疾人的客运三(四)轮车,按照车主意愿,可以选择收缴补偿,也可以置换残疾人助力车,并享受择业生活补贴、免费就业培训、由所在辖区政府和市残联负责介绍就业等帮扶政策。
九、经核查符合通行条件的非客运三(四)轮车,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核发牌照,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区域限行管理。在汽车站、火车站广场、汇金城、体育中心等重点区域及平原路(自由路至和平大道段)、商业步行街、西大街、人民路(西华大道至和平大道段)、健康路(胜利路至解放大道段)、和平路(金穗大道至平原路段)等主要街道对三(四)轮车实施交通限行。
十、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和利用虚假手续套取财政补偿资金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十一、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12年4月2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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