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前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新政文[ 2009 ] 126号
颁布日期:2009-05-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前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的通知

新政文[2009]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2008年四季度以来,国家、省下达了多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在我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总体比较顺利。但中央、省和市检查组在近期检查中,也发现了个别项目进展缓慢、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项目相关手续不完备、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规模、财务制度不齐全、项目监理工作不到位和工程质量等方面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现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完善项目建设责任制

1.进一步明确职责,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按照国家、省要求选择项目,做好中央、省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工作和市、县(市、区)财政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按照投资计划、预算拨付资金,保证中央、省和市、县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同时加强项目的财政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市、县(市、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增中央投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用地审核工作,保障和规范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用地;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规划手续办理工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相关建设条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县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加快信贷进度,及时发放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贷款;市、县(市、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交通、建设、房管、环保、教育、卫生、文化、城管、人口计生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口项目的规划落实、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技术指导、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区项目的配套资金落实、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同时要为当地的市属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2.继续实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2008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在6月底前要基本完成,2009年新增13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6月底前要完成下达计划60%以上。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对完不成进度目标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减少该县(市)、区项目和资金的申报规模。

3.大力推进项目建设,对于未开工项目,要倒排建设工期,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尽快开工建设;对于在建项目,要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抓住当前施工的黄金季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4.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督导项目单位、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5.加强对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不善造成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将其驱逐出新乡建筑市场。

6.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的督查,对擅自决定不招投标的部门和单位,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已完工项目按规定要求和设计标准严格进行竣工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并严肃追究施工方责任。

四、千方百计落实配套资金

8.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需求;通过运用政府增信、项目融资,以及设立投融资平台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首先用于满足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需求,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9.明确市县配套比例,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转发、分解下达时,要明确市、县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市级应承担的部分一般不转移给县。对配套资金不及时到位的县(市)、区,减少其项目和资金申报规模。

10.加快资金拨付,开辟“绿色通道”,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将财政资金全部拨付到项目单位。按照省、市政府要求,省、市财政部门每个月对各县(市)、区资金拨付情况考核一次,对耽误工程进展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11.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中央资金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保证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项目建设资金的,严厉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将中央资金用于支付已建成工程款的,收回中央、省和市投资,调整用于同类其他新建项目。

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12.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进行施工,对于确需变更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的,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13.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审计等部门形成合力,严把项目审批关,确保项目在手续齐备后开工建设。对于未办理土地审批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六、认真做好监督检查

14.严肃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工作纪律,每一个项目都要通过实地调查,掌握准确情况,经过部门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上报进度信息。对继续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直接填报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15.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市)、区要组织监察、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对本地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6.全面进行督导检查,市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监督检查6个工作组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和要求,对所包片地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17.抓紧进行整改,对中央、省和市检查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研究,举一反三,采取得力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报告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市监察局(经济环境监察室)和市发改委(投资科及相关业务科室),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新增中央投资监督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市监督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全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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