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林业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营林局,各市林业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林业局,省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省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省农垦总局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林业厅对2002年颁布的《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修改内容

将原《办法》中第四章第十六条中:“有效期限为3年,如生产的树种周期超过3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有效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现修改为“有效期限为3年”。

二、依据《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林木良种的公告》(黑林发〔2010〕178号)中审定通过的35个林木良种,望你们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尽快通知辖区内的林木良种基地,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黑龙江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林木良种的公告》的名单。

三、原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林发〔2011〕2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林木良种的公告名单

黑龙江省林业厅

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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