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大庆市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投资行为,创造良好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4号)和《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内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列入《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非政府性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作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组织工作;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核准和备案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所出具的相关文件具有与市投资主管部门同等的核准和备案效力;需要市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共同做好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工作。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县(区)出具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文件,配合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内资项目核准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涉及安全的投资项目应在申请报告中增加安全评价内容。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下列资料: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前款规定的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法定时限予以办结。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请报告内容和所提交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以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核准文件。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项目核准部门应当当场做出书面受理决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时或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条项目核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

(四)是否影响生态环境;

(五)是否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资源。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部门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核准的项目确有必要咨询评估的,项目核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咨询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不予核准的,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书面说明理由。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项目核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部门进行的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每项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法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控股方股权发生变化;

(三)总投资累计超过原核准投资额30%以上;

(四)主要建设内容和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其他情形。

项目申报单位持变更申请和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到原项目核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项目核准部门自接到申请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部门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决定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在核准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和有关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应当经项目核准部门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应当取得核准后方可办理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资料,同时还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文件。

不能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新设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程序依照本办法内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者技术、股权、债权等形式向境外投资并取得相关权益的各类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程序依照《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内资项目备案

第二十二条需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备案申报单位需填报《大庆市内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非企业单位需出具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项目备案申报单位要对其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项目备案部门审查申报单位所报项目是否属应备案范围,对不应备案项目应即时告知。对属核准范围的项目,应即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按核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对满足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大庆市内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大庆市内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对资料不全或需澄清事项的项目,应即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澄清有关事实。对于其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不予备案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已取得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项目可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应备案而未取得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对超过备案时限未开工但仍需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备案有效期延长,原项目备案部门应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届满前,答复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准予其备案有效期延长。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向原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备案有效期延长的项目,项目备案确认书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已备案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总投资调整规模超过原备案投资额30%以上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一)应当申请核准而未申请核准的,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责令其限期办理手续;

(二)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或者应当申请变更而未申请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一经发现,应撤销其项目备案确认书;

(五)未按项目备案确认书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应责令其予以纠正;

(六)应备案但未获得项目备案确认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和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符合核准或备案条件,应当核准或备案而未予核准或备案的;

(二)不符合核准或备案条件,给予核准或备案的;

(三)对超出核准范围的项目实施核准的;

(四)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本部门审批工作中,应当查验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确认书而未查验或者未按照法定时限办结有关手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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