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18 | 失效日期:2014-07-0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4〕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
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并具有从事财务审计、工程造价咨询等经济鉴证业务资质的执业机构。
第五条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依法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工程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两个部分,其中工程结算审计应当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独立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财务决算审计应当委托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独立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七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竣工决算需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不需要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编制完成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直接委托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入围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也可以书面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委托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入围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对于由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书面要求市城建大项目管理办公室直接委托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入围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所作的审计结果,作为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结算额、办理项目资产移交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所发生的审计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第二章社会审计机构的委托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入围的社会审计机构,并由政府采购机构向入围的社会审计机构下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入围通知书。入围资格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采购。
第十三条参与投标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工程造价咨询或者财务审计的相应从业资质。
(二)具备适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要求的机构规模、专业人员结构。
(三)有较好的与审计业务相关的经营业绩。
(四)有固定的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
(五)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委托方依法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和财务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可以独立参与投标,也可以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五条社会审计机构入围后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推荐备选执业人员,被推荐的执业人员经审计机关审查通过后,填报备选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列入执业人员备选资源库。
第十六条入围的社会审计机构推荐的执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从事相关审计业务2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在本社会审计机构注册登记执业。
(四)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从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无不良从业记录。
第十七条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由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组织市城建大项目管理办公室,在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入围社会审计机构中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委托对象。正在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且已超过任务完成期限的社会审计机构,不得参加抽签。编制审计项目的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社会审计机构,不得参加抽签。
第三章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参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二)受托社会审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审计事项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个人。
(三)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参审人员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弄虚作假。
(四)受托社会审计机构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工程造价核增费及其他费用。
(五)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参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参审人员对在执业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参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八)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质量要求和工作时限完成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对于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受托社会审计机构自接收审计资料之日起至出具审核(审计)报告的时间,工程结算审计原则上不超过30日,财务决算审计原则上不超过15日;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受托社会审计机构自接收审计资料之日起至出具审核(审计)报告的时间,工程结算审计原则上不超过60日,财务决算审计原则上不超过30日。
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长时间的,需经委托方同意。
第二十条根据抽签结果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从已列入执业人员备选资源库的本单位执业人员中选择参审人员。审计实施过程中,未经委托方批准,受托社会审计机构不得中途撤换或变相撤换参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将报审决算报表和资料清单报审计机关备案。实施审计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原则上不能调整报审投资额、增补报审资料。确需补报的,建设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机关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补报。
第二十三条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确定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和审计重点内容,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合同和招标文件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作好审计记录。审计结果确认单、现场勘察记录等审计证据应当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审计的项目出具审计结论前,应当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并留取相应记录,项目审计结束后应当建立项目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出具审计结论。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核查结果和其出具的审计结果负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直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核(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出具最终的审计结论。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市城建大项目管理办公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向委托方出具审核(审计)报告,同时在出具审核(审计)报告后3日内报送审计机关备案。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和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存在争议问题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审计机关根据核查结果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审计机关对其提出的处理意见负责。
第四章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检查可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抽查复核和全面检查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下列内容纳入委托合同中,并作为重点抽查复核内容:
(一)单项工程复核误差率在1%以下的,可按照约定费率向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支付审计费。
(二)单项工程复核误差率超过1%至2%的,审计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并扣减项目审计费总额的30%。
(三)单项工程复核误差率超过2%至3%的,审计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并扣减项目审计费总额的50%;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如在一年内单项工程复核误差率两次均超过2%至3%的,则视同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
(四)单项工程复核误差率超过3%的,审计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全额扣减项目审计费,并视同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监督和检查情况建立信用档案,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在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第五章审计费用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收取的审计费用应当按以下标准计取,计取方法应当在合同中列明。
(一)工程结算审计。
1.基础审计费。基础审计费是指完成报审工程的工程量审核、现场勘察测量、费用计算等全部审计工作内容所应收取的费用。项目报审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础审计费按报审工程造价的1‰计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0.5‰计取。对于未按要求对全部审计工作内容进行全面审计的,基础审计费按比例相应扣减。扣减比例以未审计内容或者未完成工作所对应的工程造价占报审工程造价的比例为准。
2.效益审计费。效益审计费以净核减额为基数计取。计算公式如下。
效益审计费=净核减额×取费费率×专业调整系数×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奖惩系数。
净核减额:以审计净减少的投资额为准,一般为报审工程造价和审定造价的净差值。如因政府收取的规费、税金等费率调整而增加的投资额不抵减净核减额。
取费费率:由于调整工程量产生的核减额,取费费率为4%。由于调整材料设备价格及其他原因产生的核减额,取费费率为2.5%。
专业调整系数:指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审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见附件1)。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指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审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见附件2)。一般(I级)0.85、较复杂(II级)1.0、复杂(III级)1.15。
奖惩系数:指根据净核减率大小对效益审计费进行调整的系数。净核减率在5%以下的,为0.85;净核减率超过5%至10%的,为1.0;净核减率超过10%的,超出部分的审计费奖励系数为1.2。
(二)财务决算审计。
财务决算审计费是指完成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要求的全部审计工作内容所收取的费用。审计费按照累进计算的方式,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为基数计算。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审计费按投资额的1‰计取;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的审计费按超出部分投资额的0.3‰计取;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的审计费按超出部分投资额的0.2‰计取;投资额超过1亿元部分的审计费按超出部分投资额的0.1‰计取。对于未完成规定审计工作内容的,按未完成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相应扣减审计费。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费用计算结果,并向财政部门按程序申请支付审计费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有权依据招标入围合同约定取消其入围资格:
(一)累计3次未按时限完成受托审计任务的。
(二)无故拒绝接受委托审计任务的。
(三)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四)不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不执行审计机关意见和决定的。
第三十六条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有权依据招标入围合同约定取消其受托资格,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并向执业机构管理部门通报,通过媒体予以曝光,5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一)审计项目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擅自接受和更改审计项目报审资料及报审金额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将审计事项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擅自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工程造价核增费以及其他费用的。
(六)审计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给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市城建大项目管理办公室或第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过程中有串通舞弊、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至”,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审计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2.工程审计复杂程度表
附件1
工程审计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专业类别专业调整系数
1.水利电力工程
(1)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0.8
(2)火电、水电、水库、送变电工程1.0
2.交通运输工程
(1)机场场道工程0.8
(2)公路、城市道路工程、道路附属工程0.8
(3)机场空管和助航灯光工程1.0
(4)地铁、轻轨、桥梁、隧道工程1.1
(5)索道工程1.1
3.建筑、安装、市政工程
(1)建筑、人防工程1.0
(2)市政、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工程0.9
(3)园林绿化工程0.8
(4)独立场区平整、独立土石方工程0.8
4.农业林业工程
(1)农业工程0.9
(2)林业工程0.8
附件2
工程审计复杂程度表
一、水利电力工程
复杂等级工程复杂等级条件
Ⅰ级1.送电线路工程,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下的变电工程;
2.供水、灌溉、堤防、河湖整治工程。
Ⅱ级1.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燃气轮机发电工程、供热机组发电工程;
2.电压等级超过110KV的变电工程、换流站工程;
3.风力发电工程;
4.水库工程。
Ⅲ级水电站工程。
二、公路、城市道路工程
复杂等级工程复杂等级条件
Ⅰ级1.三级、四级公路及其附属的交通安全设施、道班房工程;
2.道路维修改造工程。
Ⅱ级1.二级公路及其附属的交通安全设施、收费系统和管理养护服务设施工程;
2.城市街区道路、次干路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广场、停车场工程。
Ⅲ级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其附属的交通安全设施、监控系统、通信系统、收费系统和管理养护服务设施工程;
2.城市主干路、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三、桥梁、隧道、地铁、轻轨工程
复杂等级工程复杂等级条件
Ⅰ级1.总长≤1000m,水深≤15m,单孔跨径≤30m的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结构的桥梁工程,单孔跨径≤50m的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结构的桥梁工程;
2.地质构造简单,长度<500m的隧道工程;
3.桥梁维修加固工程。
Ⅱ级1.总长>1000m或水深>15m或单孔跨径>30m的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结构的桥梁工程,单孔跨径>50m的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结构的桥梁工程;
2.地质构造简单,长度在500~1000m的隧道工程;
3.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工程;
4.轻轨工程;
5.索道工程。
Ⅲ级1.斜拉桥、悬索桥、单孔跨径>250m的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和钢筋混凝土拱桥等桥梁工程;
2.地质构造复杂,长度>1000m的隧道工程;
3.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各类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
4.城市地铁工程。
四、民用机场工程
复杂等级工程复杂等级条件
场道及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助航灯光工程
Ⅰ级3C及以下I类及以下
Ⅱ级4D、4CII类
Ⅲ级4E及以上III类
五、建筑、人防工程
复杂等级工程复杂等级条件
Ⅰ级1.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2.高度<12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3层及以下的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
3.跨度<24m的单层厂房或仓库、小型仓储建筑工程;
4.简单的设备用房及其他配套房工程;
5.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及室外工程,环境亮化工程;
6.相当于一星级饭店及以下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维修工程;
7.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配套工程;
8.普通砖混结构平房工程;
9.一般维修改造工程。
Ⅱ级1.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
2.技术要求复杂或有地区性意义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3.高度12~50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4.3层以上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标准较高的单层或多层别墅;
5.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
6.跨度24~30m的单层厂房或仓库、大中型仓储建筑工程;
7.高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及室外工程,环境亮化工程;
8.相当于二、三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9.防护级别为四级及以下同时建筑面积<10000m2的人防工程。
Ⅲ级1.高级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2.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
3.7层以上带地下室及裙房的居住建筑工程;
4.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及地下建筑工程;
5.跨度>30m的单层厂房或仓库等工程;
6.相当于四、五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特殊声学装修工程;
7.防护级别三级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0m2的人防工程。
六、园林绿化工程
复杂等级工程复杂等级条件
Ⅰ级1.一般标准的道路绿化工程;
2.片林、风景林等工程。
Ⅱ级1.标准较高、层次复杂的道路绿化工程;
2.风景区、公共建筑环境、企事业单位与居住区的绿化工程。
Ⅲ级公园、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城市广场、街心花园、园林小品、屋顶花园、室内花园等绿化工程。
七.市政公用工程
复杂等级工程复杂等级条件
Ⅰ级1.庭院户内燃气管道工程;
2.一般地下管线(无管线交叉)工程;
3.小型垃圾中转站工程,简易堆肥工程;
4.≤2MW的小型换热站工程;
5.一般控制系统、控制装置工程。
Ⅱ级1.加压站、城市调压站、城市超高压调压站、瓶组站工程;
2.<5000户气化站、混气站,<500m3储配站工程;
3.供热小区管网、一般地下管线(有管线交叉)、市政管网、简单构筑物工程;
4.>100t/天的大型垃圾中转站工程,垃圾填埋场、机械化快速堆肥工程,垃圾系统工程及综合处理与利用、焚烧工程;
5.>2MW换热站工程;
6.有中心机房、控制室、较复杂操作软件的自动控制系统工程。
Ⅲ级1.≥5000户气化站、混气站,≥500m3储配站、门站、气源厂、加气站工程;
2.大型泵站、水闸等构筑物、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工程;
3.锅炉房工程。
八、独立场区平整、独立土石方工程
复杂等级工程复杂等级条件
Ⅰ级无需现场复测的场地平整、土石方挖填平衡工程。
Ⅱ级场地平整面积在5000m2及以下或挖填方在10000m3及以下,且设计按网格法控制填挖高度,审计时需对现场高程进行复测的场地平整或土石方工程。
Ⅲ级场地平整面积超过5000m2或挖填方超过10000m3,且设计按网格法控制填挖高度,审计时需对现场高程进行复测的场地平整或土石方工程。
九、农业林业工程
复杂等级工程复杂等级条件
Ⅰ级1.机械化程度一般,环境控制较简单的畜牧场工程;
2.给排水系统简易的水产养殖工程;
3.生态农业工程、旱作农业工程、草原三化治理工程;
4.规模一般、技术难度一般的林业工程。
Ⅱ级1.环境控制自动化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畜牧场工程;
2.水文条件及给排水系统复杂,有人工孵化、温室育苗等设施的水产养殖工程;
3.一般生产型温室及农业设施工程;
4.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工作环境差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林业工程。
Ⅲ级采用工厂化养殖,水循环回用,自动化程度高的水产养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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