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大兴安岭地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协调指挥,部门执法和联动执法相结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围绕工作目标,坚持严厉打击与规范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有力有序开展严打行动。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环节监管。

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3项专项治理。一是组织开展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禁止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蔬菜农残留例行监测合格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蔬菜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二是组织开展水产品禁用农药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问题专项治理,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环节禁止使用孔雀石等违禁药物,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及时查处。三是组织开展假冒伪劣农资问题专项治理,确保不发生因假冒伪劣农资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强化对兽药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对全省兽药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抽检,对兽药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开展全面排查,严厉查处和打击非生产假冒伪劣兽药的企业、黑窝点。深入开展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非法添加行为的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行为,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督促养殖企业严格依法落实检验检测、生产记录等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严厉打击在饲料、饮水及活畜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行为,强化食用农产品中非法添加物的监督抽查。加大对生鲜乳的检验检测力度,严厉打击生鲜乳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环节监管。

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详细排查,加大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原料采购验证、入库查验、领取投料等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三)加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监管。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的准入管理,依法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加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安全抽检检验,定期和不定期对食品流通环节开展抽样检查。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

加强餐饮服务行业的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使用记录台帐。尤其是自制火锅底料、自制糕点、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依法查处餐饮消费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添加剂以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监管。

严把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准入制度,落实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完善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销售记录制度,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水平。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监控计划,强化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测,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四、工作措施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准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在2010年乳制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到食品添加剂、肉类、调味品、饮料、酒类行业,加强诚信标准宣传和贯彻指导,推进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制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营造食品行业诚信氛围。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强化社会监督和抽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加强对化工、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检查和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四)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上报。

(五)依法从重惩处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造成危害的要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加强对专项整顿工作的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整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完善专项整顿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不断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率。要在认真总结前一段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将此项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抓好落实,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坚决防止推诿扯皮及麻痹松懈现象发生。

(二)密切部门配合。在专项整顿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顿措施落实到位。要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顿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强工作督查,严格行政问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加强行政执行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专项整顿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四)加强专项整顿的宣传工作,加强信息通报。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顿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顿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顿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各级专项整治综合协调部门要对各部门报送的监控、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类,并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督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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