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鹤政办发〔2010〕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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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十四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奖励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鹤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奖励实施意见
为了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贷款投放,不断提高信贷增量,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有效缓解融资难的瓶颈制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原则
对金融机构给予奖励要坚持鼓励先进、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兼顾获奖面的原则。
二、奖励范围和条件
奖项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
范围和条件:在市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时间满一年以上。
三、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常规指标考核
常规指标考核包括考核金融机构会计年度内主营业务开展、主要指标完成等方面情况。考核实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依据金融机构各量化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由评审组认定并计算得分。每个单项指标排名第一者得分100分,第二名得分80分,第三名70分,以下排名分差为10分。
1.考核当年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贷款累计投放额、贷款投放同比增长额、增长率三项指标,权重分别为70%、20%和10%。将当年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本市贷款投放正增长作为奖励的基本条件,负增长的实行一票否决。
2.考核银行类金融机构四个季度平均存贷比率和存贷比增长率两项指标,权重分别为80%和20%。当年银行类金融机构存贷比率达到50%以上作为奖励的基本条件,达不到50%的实行一票否决。
3.考核当年上缴税收额和增长率两项指标,权重分别占70%、30%。
(二)加分指标考核
对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作为加分指标考核,满分10分。由市政府组织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市金融办等部门按年度确认与考核。
(三)总分计算与排名奖励总分110分。其中常规考核指标满分100分,即:第1项权重占60%,第2项考核指标权重占30%,第3项指标占权重10%。加分考核指标10分。依据各金融机构得分多少进行排序,由市政府确定当年奖励名额。
四、考评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末,市级各金融机构按照考评的总体要求,负责将前一年度对本系统内分支机构有关数据、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并按照金融机构行业管理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
(二)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组成评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统计月报》等资料,对市级各类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呈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政府审定后,对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行,市财政局根据表彰结果拨付奖励资金。
五、奖励资金的使用
(一)奖金的安排。由市政府根据金融企业贡献情况、经济发展状况和市政府财力情况确定年度奖励资金额度。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每年根据政府当期政策导向,结合年度奖励实际考评情况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二)奖金的使用。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各金融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及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各获奖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使用奖励资金。
六、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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