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黑市政字〔2009〕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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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字〔2009〕61号
省、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黑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金融机构在资金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对地方发展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实现金融与地方的良性互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范围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黑河市区内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各类银行机构。
(二)担保业金融机构:在本市注册的担保公司、分公司及在黑河市区承担担保业务的省级担保公司。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与分类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银行业机构(基本分100分)
1、当年各项贷款累计投放额(25分):以5亿元为基数,达到基数得15分,每高于基数3000万元加1分,加满25分为止;每低于基数3000万元,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2、贷款投放增长额(20分):以各银行上年末贷款余额为基数,达到基数得10分,每高于基数2000万元加1分,加满20分为止;每低于基数2000万元,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3、贷款投放增长率(15分):以当年全市银行业贷款投放增长率平均水平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10分,每高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15分为止;每低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4、贷存比率(20分):以全市银行业贷存比平均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15分,每高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20分为止;每低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5、贷存比增长率(20分):以全市银行业贷存比增长率平均水平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15分,每高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20分为止;每低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二)担保业机构(基本分100分)
1、担保规模(30分):以为黑河地方企业年度担保额5000万元为基数,达到基数得20分,每高于基数1000万元加1分,加满30分为止;每低于基数1000万元,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2、企业担保户数(25分):以为黑河地方企业担保20户为基数,达到基数得20分,每增加5户加1分,加满25分为止;每减少2户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3、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比重(25分):以中小企业担保额占担保总额比重80%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15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25分为止;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额(20分):以500万元元为基数,达到基数得10分,每高于基数100万元加1分,加满20分为止;每低于基数100万元,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未开展下岗失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不得分。
(三)加(减)分考核内容及标准
1、对市区重点、财源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额:年度每发放3000万元加1分,满10分为止。
2、对当年招商引资项目贷款额:年度每新增2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3、银企合作协议贷款兑现额:年平均新增贷款每2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4、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重点任务或在担保产品与服务上有所创新的,经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加分,每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5、在当年行风评议为差等次的单位,扣10分。
6、金融单位授信(含贸易融资授信)支持的企业,向地方政府纳税达5000万元加5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四、考核机构及程序
(一)为强化对全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黑河中心支行、银监局、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商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各金融机构当年贷款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考评等工作。
(三)具体程序为:各金融机构必须在当年年底后的20日内,准确真实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年度信贷投放情况表及有关申请奖励资料,作为考评依据。办公室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核对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定,提出初评意见,提交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五、考核等次及奖励标准
(一)市政府设立金融专项考评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银行业、担保业金融机构考评奖励。
(二)银行业按得分高低,设立一、二、三等奖各1名,由黑河市政府授予“黑河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三)担保业根据得分高低,设立贡献奖1名,由黑河市政府授予“黑河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并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四)对市政府授予“黑河市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金融单位”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将通报上级银行予以表彰,并在财政性资金存储方面给予政策性倾斜。
(五)对市人行、黑河银监分局在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六)对金融机构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金融案件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单位证明材料取消其当年考评资格。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黑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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