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清理整顿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清理整顿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黑市政办明传103号 |
|---|---|
| 颁布日期:2009-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清理整顿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市政办明传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清理整顿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开展清理整顿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专项行动的政策法规依据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黑河市清理整顿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专项行动方案
近年来,大量带有“贷款”、“融资”、“信用卡套现”等字样的非法金融业务广告在我市一些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广告背后涉及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经济金融秩序,给社会安定造成了很大危害,必须进行清理和纠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广告法》以及《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通过采取行政监管和司法处罚等综合管理措施,坚决清理整顿各种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清理范围
(一)非法集资类广告。包括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广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产权任意分割拆零等活动;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名义获利的活动;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二)虚假贷款类广告。包括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不含政府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信用卡套现”、“倒贷”、“垫贷”、“加贷”等贷款类广告,以及典当、寄卖、寄售等行业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而发布的广告等。
(三)非法金融中介和咨询类广告。包括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涉及投资咨询、金融咨询、贷款服务、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
(四)户外广告。包括涉及上述非法金融业务的户外条幅、牌匾、门市招贴、传单等。
三、实施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从2009年11月6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11月6日至11月11日),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媒体学习和宣传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在学习宣传的基础上,各媒体(含户外媒体的管理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自纠,并自行停发和撤除各类非法金融业务广告。(责任主体:宣传部、广电局、各新闻媒体)
(二)第二阶段(11月11日至11月16日),依法查处阶段。对11月11日前没有停发和撤除的非法金融业务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和取缔,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及贷款、金融中介业务以及与集资活动有关内容的各类户外广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限期予以拆除。涉嫌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案件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启动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决定由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经济责任。(责任主体:工商局、银监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第三阶段(11月16日至11月20日),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在2009年11月2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和上报工作。清理整顿结束后,各部门要将行动情况形成材料上报黑河市处非办,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责任主体:宣传部、广电局、工商局、银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处非办)
四、责任分工
(一)广告发布者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广告“三审”制度。在广告审查过程中,认为广告中含有贷款、金融中介业务以及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需查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对金融机构可以查验金融许可证,对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查验省政府金融办批文),对广告主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要停止并拒绝发布广告,同时主动向行政主(兼)管部门报告。
(二)广电、新闻出版等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媒体广告经营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主动研究涉及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媒体擅自发布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行为要及时叫停。同时,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教育和指导活动,切实增强广告发布者(媒体)、相关部门的金融法制观念以及识别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能力。
(三)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从事贷款咨询、担保管理等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中介机构。对发现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要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对没有进行金融业务前置审批的社会企业,不得在工商注册登记时核准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范围,对无金融业务经营权而发布金融服务广告、发布其他虚假违法金融服务广告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四)银监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新闻宣传等行政主(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有关非法金融业务经营、广告发布等违法违规行为。动员各方力量,及时收集、举报有关“贷款广告”的案件线索并协助做好查处、纠正工作。必要时可提请有关广告发布主体进一步明确审核查验广告内容与广告业务经营范围的义务和责任。对典型的虚假“贷款广告”,要督促其重新审查并发布更正告示,同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责令处理意见建议。对因发布非法集资广告引起群体事件的,要及时启动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决定由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经济责任的有关问题。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此次专项行动要集中领导,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赵桂英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市长助理、秘书长蔺波担任,办公室设在黑河市处非办。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也要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领导小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部门、落实专人进行负责。黑河市处非办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
(二)认真履职,严格追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按时完成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任务。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清理整顿中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在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后,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沟通,及时报告。清理整顿工作要在11月20日前全部结束,各地、各部门要在11月20日前将自身负责的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黑河市处非办(黑河市通江路18号),联系人:王海燕,联系电话:6106829。
附件:
开展清理整顿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专项行动的政策法规依据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涉及上述活动而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属于非法金融业务广告。
根据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存、贷业务是依法有限持牌的,必须经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咨询、金融中介以及非法集资也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涉及上述业务的广告发布进行了明确规范。
《商业银行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247号)第四条第二、三款将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融资等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5号)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的各类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类似“金融”、“借贷”等字样;对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类似借贷、结算、见证等金融业务,不予核准金融咨询、借贷咨询业务。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银行贷款业务不允许“全面外包”。
关于金融业务广告的发布,工商总局、银监会、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四部委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第一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第三条规定: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第四条规定: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
关于违法金融业务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第三十一条和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第七条规定: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金融业务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工商局)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违者,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广告监管机关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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