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佳政综〔2010〕13号
颁布日期:2010-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佳政综〔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近年来,我市农村信用社根植农村、服务“三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很大贡献。但是,受历史、体制和外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目前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资金规模不足和风险压力较大等问题仍然突出,为进一步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进程,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一)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市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是加强农村金融工作的重大举措,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作为整个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切实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改善农村金融环境,为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农村信用社是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资金、服务“三农”。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重点加快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产权明晰、治理完善、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财务良好、服务高效的地方性金融企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三)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以及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

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针对农村信用社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指导,以便更有针对性地扶持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在全市统一指导下有组织、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确保改革发展稳步推进。

坚持政府扶持的原则。出台和兑现优惠政策,积极协调解决农村信用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和支农服务功能。

三、强化措施

(四)加大资金支持。各县(市)区要从财政收入中划拨出一定资金,或因地制宜用优质固定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用于弥补农村信用社历年亏损挂账和化解不良贷款,同时组织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置换过程进行监督,逐步达到组建市级商业银行的要求。

(五)实施税收优惠。各县(市)区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对农村信用社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将地方政府留存的40%部分返还,激励农村信用社创收,逐步将农村信用社培养成为对地方经济贡献能力突出的重点企业。

(六)引导社会入股。各县(市)区要积极协调辖区内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壮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参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

(七)兑现国家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16号),我市农村信用社在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中获得奖励,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筹措资金,落实资金匹配,尽快兑现奖励政策,提高县域金融机构投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

(八)扩大资金规模。各县(市)区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农村信用社扩大资金规模:引导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设立账户;将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存放农村信用社;引导和协调地方龙头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将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代收代付业务安排在农村信用社办理。

(九)清收不良贷款。各县(市)区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通过发布清收贷款通告,督促欠款及担保人员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协助农村信用社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台帐,对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偿还债务的恶意拖欠贷款的人员,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有效手段加快清收。

(十)加快化解乡村两级贷款。各县(市)区要积极向上申请专项资金,或在认真盘点县域有效资产的基础上以有效资产置换,化解乡村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增强支农实力。

(十一)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各县(市)区要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开展“信用工程”创建活动,与农村信用社携手开展“信用村”、“信用户”评定工作,从而在农村形成“恪守信用、争当信用户,争创信用村”的良好风气,切实改善城乡金融生态环境。

四、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进落实。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切实提上工作日程,成立专项机构、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工作任务;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税务、监察、审计、公安、司法和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顺利进行。

(十三)加强社会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进行宣传,加强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信用文化,强化社会公众的信用观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四)加强经营管理,改进服务水平。各级农村信用社要以改革为契机,以转换机制为核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按照“取之于当地、用之于当地”的要求,大力组织资金,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功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