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发〔2012〕26号
颁布日期:2012-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佳木斯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佳木斯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4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全面持续推进我市的医改工作,根据省医改领导小组与佳木斯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现提出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00.73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积极推进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市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2.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市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3.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开展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市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5.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市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6.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市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7.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55%以上。全面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运行模式。(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8.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商业健康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负责)

9.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10.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市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11.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市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12.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编办、发展改革委、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13.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负责)

1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卫生局、人保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15.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16.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级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17.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服务人口变化和发展需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内,统筹安排,动态调整,促进编制资源合理配置。(市编办、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18.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19.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权剥离和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0.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21.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人社局、物价监管局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22.统筹推进以县级公立医院为重点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鼓励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

——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市卫生局、物价监管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市物价监管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市卫生局、人社局分别负责)

——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编办、人社局负责)

——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和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23.深化拓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社局、财政局、物价监管局负责)

2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落实鼓励社会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举办发展。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2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市卫生局负责)

2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18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编办、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27.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1.68万、3.32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8.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农村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认真组织实施。(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29.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市、县(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30.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加强卫生信息标准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3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要出台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33.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活动,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市食药监局负责)

34.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市卫生局、人社局、物价监管局负责)

35.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市卫生局、人社局、食药监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县(市)区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2年7月15日前完成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县(市)区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地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市医改办也将积极配合省医改办对全市的医改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地方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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