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牡政发〔200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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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
牡政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应对金融危机的有关精神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十项措施,抢抓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等一系列政策机遇,降低金融危机对牡丹江经济的负面影响,巩固和扩大牡丹江追赶跨越的良好态势,全面推进大牡丹江、新牡丹江建设,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促进产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设立工业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市级骨干、重点企业的生产启动和扩大再生产;加大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力度,坚决停收国家和省政府已停止和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遇到特殊困难的企业,按照一企一议的原则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减免比例或先缴后返土地使用税;工业企业招商重组和房地产开发新建项目用地土地挂牌竞买保证金由原来的30%降为20%。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首期缴款不低于出让金总额的30%即可办理用地批准书,其余部分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分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土地出让金全额缴清后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协调省市有关部门,优先保证市内重点企业对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的需求,进一步争取降低高载能企业用电价格,对年用电量5000万千瓦时以上的新建项目和园区企业积极向省争取南输电价;协调龙煤、沈煤集团按合同及时供应重点企业用煤,组织周边煤矿优先保证骨干企业用煤,必要时启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协调铁路部门增加工业产品运输总量,争取省市重点企业车皮计划兑现率达到85%以上。
(三)加强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庆石油学院等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在新材料制造、机械器具制造、化工产业链延伸、北药开发等领域的合作,加快有机硅单体、太阳能级多晶硅等项目建设,推进林浆纸一体化、芳烃类化工基础原材料、油页岩中试先导基地、维生素C技术改造等项目建设;设立市政府驻大庆经济合作联络处,落实天合石油机械石油钻铤等项目的对接争取工作,推动石油机械配件产业发展。
(四)扶持重点出口企业,将原来对俄出口地产品的奖励政策扩大到对所有国家;在已有的轴承、石油机械、中奥毯业等3个品牌基础上,培育镜泊湖拉舍尔毛毯、桦林轮胎等10个出口品牌;扶持进口俄罗斯重油M100项目,争取2009年进口重油达到100万吨;组织中龙食品、建工机械等5户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标准认证,扩大国际市场占有份额,力争全市对非洲贸易额增长30%,对东盟贸易额增长50%,对韩国贸易额增长60%。
(五)鼓励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积极应对挑战,想方设法巩固客户、巩固市场,鼓励中奥毯业、和音乐器等外向型企业适时开辟国内市场,鼓励富通空调、桦林佳通等企业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实现内外并举、产销互动。
(六)盘活企业的现有生产能力,支持桦林佳通产能扩增到1000万套、齐车集团引进10吨电炉等重型设备扩大产能,扶持顺达电石新上高纯硅生产线、圣戈班陶瓷新上碳化硅微粉生产线,谋划油页岩开发后续项目,启动利用页岩油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及相关配套项目。
(七)加快企业自主创新及高技术产业化进程,重点建设赛路恩虚拟镭射键盘等项目,做好恒远药业苯扎贝特原料药、仁和堂药业更辰胶囊、优质高产水稻繁育产业化、生物有机肥等项目的对接和争取工作。
(八)引导我市消费者消费地产品,鼓励市内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生产用配套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优先采购地产品;降低政府采购门槛,为小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组织装备、煤化工、石化、木材深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对接,提高市内企业配套加工比重。
二、做好政策对接,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
(一)围绕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10大领域,争取上级政策性扶持资金20亿元以上,带动地方及社会投资100亿元,推进滨绥铁路牡绥段扩能改造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沿江景观带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以牡丹江市硅产业园为代表的加工制造业发展水平;开展大树公司水源热泵供热等节能减排及生态环境建设;加快曙光新城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林海水库供水工程等农林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以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机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速度;推动荒沟抽水蓄能电站等能源设施建设;提升以农副产品国际物流园区为代表的经贸流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以牡丹江博物馆为代表的社会事业项目建设。
(二)落实"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全国乡村旅游倍增计划”、“入境旅游发展计划"和带薪休假政策,发放500万元旅游券,刺激旅游消费。对旅游宾馆、饭店、景区及商业企业逐步实行用电、用水、用汽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落实粮食直补、农机具购置、农资综合补贴等优惠政策,做好"家电下乡”、“农机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推广工作,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用活用好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三)抓紧落实国家和省近期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向上争取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各类资金补助,落实国家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全省"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的政策对接,争取资金支持。
三、完善配套政策,支持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和廉租房保障
(一)2年内全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70亿元,年均增长16%。其中,全市新改造棚户区260万平方米(市区110万平方米);解决廉租房31200套,建筑面积156万平方米;2009年改造农村泥草房4000户。
(二)2009年12月31日前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转让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差价换购商品住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含担保贷款本息),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2年内可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免收个人贷款购买住房抵押(或预告)登记手续费、个人购买住房查档证明费;对持有下岗证、特困证、残疾证及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群众,在办理住宅用地初始土地登记时免收一切费用。
(三)2010年12月31日前个人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5年;本市居民住房装修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09年12月31日前对于已缴存公积金且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有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政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我市标准,为改善其住房条件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或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以上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允许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职工团购,开发企业可对团购业务采取价格优惠等促销方式;凡购买商品住房(含二级市场购房),但户口不在购房所在地的购房者,购房面积达到或超过本地居民平均居住面积,可按购房面积将相应数量的人员户口转入购房所在地户籍管理机构。
(五)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原则上不高于15%;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开房地产开发缴费项目、标准和时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收费按低限收取。
(六)对历年已成交并签订出让合同的项目用地,只要在2009年年底前交清全部地价款,可以免收利息及滞纳金;对较大面积的地块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开发单位联合竞买,整体摘牌,联合竞买摘牌后开发单位持成交确认书到规划部门办理详细规划,国土部门根据详细规划可分宗办理出让,分宗签订出让合同,分宗办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无须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可直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企事业单位办理土地登记与变更登记审批时限由法定的20日缩短为10日;对历年宗地内翻、改、扩建及其他增加容积率的建设项目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履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免于处罚。
(七)加大对开发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含有30%以上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可全部享受廉租住房建设优惠政策,不足30%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可按比例享受廉租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并将优惠政策量化用于补贴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允许房地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和在建项目进行抵押贷款;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合伙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域外三级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我市房地产市场;打破垄断,禁止指定单一供货渠道和施工队伍。
四、营造宽松环境,鼓励创业和就业
(一)2009年,全市新增就业5.5万人,新开发公益性岗位4000个,援助就业困难人员1万人,培训创业人员5000人,组织企业特别培训1.3万人、培训失业人员1万人,组织再就业培训2万人、预备制培训6000人。
(二)筹集5000万元资金,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3000万元,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2000万元,鼓励创业扶持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城镇复转军人、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均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的创业人员,可按照人均不超过3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已享受小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贷款按期归还的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贷款,并视同首次贷款给予贴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和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户标准的,其原享受的低保户待遇可保留,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鼓励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4050"人员给予养老、医疗保险实际缴费额60%的补贴,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实际缴费额30%的养老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次性延长一年。
(五)对于符合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本市户籍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退役士兵、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有下岗证、特困证、残疾证及享受低保待遇从事个体经营的困难群众,减半收取土地年租金;持有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证明的,减半收取土地年租金;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六)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积极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
(七)2009年度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可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
(八)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260元/月提高到290元/月;将城镇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病种由3个增加到10个;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同步同比例提高工伤人员的待遇标准。
(九)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基础作用,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城镇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就业培训给予补贴;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对困难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参加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给予补贴;对返乡农民参加实用技能培训、新成长劳动力参加技能储备培训给予补贴。
(十)重点监控和防止企业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多方努力仍需裁员的,应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裁员程序。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虽不足20人,但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向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员方案;裁员超过100人的,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经核准后实施。
五、多渠道融资,千方百计筹措资金
(一)发行2年期理财信托计划,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争取在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中取得更多份额,增加发展建设资金;做大国有担保公司,成立科技担保公司,扩大担保领域和范围,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放大担保效益,提高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担保服务的能力。
(二)新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20家以上;引进战略投资者帮助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争取光大、交通、招商等商业银行入驻,推动韩亚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域外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大力引进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为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务拓展提供服务。
(三)加强前期辅导,鼓励扶持企业上市融资;定期召开银企座谈会、融资服务协调会,在信用评价、贷款担保、信贷支持、专项资金等方面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
(四)全面推广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贷款,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抵押不足问题;通过发行中小企业商业承兑汇票、“中小企业集合债"和实行供应链融资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问题;引进中远物流、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具有影响力的金融和中介机构,承接我市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拓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新型金融产品。
(五)对单户信用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企业,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推行"公司+担保+保险+信贷+农户"的试点模式,规避信贷风险,为农户提供信贷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丰富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强金融配套服务建设,加大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六、超前谋划,加快公共项目建设
(一)实施政府公共项目建设"四个十"工程,即围绕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社会事业等4个领域,分别建设10个项目,总投资441亿元。2009年开工建设32个项目,当年计划完成投资141.7亿元;2010年开工建设8个项目,当年计划完成投资54.5亿元。
(二)落实地方匹配资金9亿元,建设牡绥高速铁路。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哈牡城际铁路建设,构建畅通的铁路大动脉;确保地方匹配资金2.1亿元足额到位,全力推进牡绥等高速公路建设,开工建设鹤大线鸡西至牡丹江段等4条高速公路,确保牡宁段交付使用;完成机场跑道"盖被"工程,增加至首尔航班,复航对俄航线,开通新国际航线,做好机场搬迁前期工作,畅通空中黄金通道。
(三)推进西十一条路跨江桥、东四跨江桥二期、青梅跨江大桥、牡丹江至宁安、海林城际公路及畅通太平路等"三桥两路一畅通"工程建设,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二期和排水截污管网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厂扩建工程、城市供水改造二期工程等项目;继续做好城市西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镜泊湖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等项目的对接和争取工作,力争开工建设;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环形管网改造续建、燃气管道工程、市政道路整修等项目的前期工作。
(四)建设国际会展中心、中俄文化交流中心、镜泊湖南湖景区基础设施、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基础设施、市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等项目;加快推进市图书馆扩建、农村初中、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等项目的对接和争取工作。
(五)建设城市防洪工程、宁安响水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项目;保证已获得国家和省支持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防护林工程等项目顺利开工并完成建设任务;努力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黑土区综合治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等项目的对接争取工作。
(六)对于前期工作完备的政府公共项目的施工许可,在取得土地、规划、地震、消防、安全和质量等相关要件的前提下,可与其他审批手续同时办理;需报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和代办,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减免政府公共项目审批中涉及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直部门收取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人防结建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七、抢抓发达地区产业和资本转移机遇,扩大招商引资成果
(一)成立全市招商引资领导委员会,市金融办、市外事办分别成立金融招商局和境外招商局,市发改委成立项目生成局;发挥驻外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增强招商针对性和实效性;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行招商互动机制和项目联席会议机制;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发展基金,夯实招商基础。
(二)引进国内外500强、民营500强和知名上市公司等战略投资者,强力推进林纸、重油、钢铁等一批立市兴市型项目招商;对接服务外包的呼叫中心项目,培育服务外包基地,开展服务外包招商;引进各类商务代表处、研发中心和咨询办事机构,推动战略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筹建江南总部办公中心,开展总部招商和楼宇招商;以中俄韩物流园区为基础,促进保税区功能双向延伸、全域互动,建设跨境高速公路、中俄铁路双向延伸和跨国物流合作等项目,开展大通道招商。
(三)全面提升对外交流合作水平,完善与俄、日、韩等国地方政府的定期会晤、互访机制,广泛开展人文交流,启动边境游异地办照业务,落实与滨海边疆区各市(区)的地方合作交流计划、推进中俄"俄语年"活动,富有成效地开展"牡丹江·日本活动周”、“牡丹江·韩国活动周"等系列境外招商活动。
(四)持续开展"动工之春”、“机遇之夏”、“准备之冬"系列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赴长三角、珠三角及环渤海经济圈及港澳台地区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加强与沈阳、大庆等东三省城市互动,强化与哈尔滨等地合作推动哈牡绥东对俄经济带建设,扩大与东莞、温州等地的合作规模,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提升合作层次。
(五)投入500万元,在央视等主流媒体宣传推介镜泊湖、林海雪原、中国雪乡、百年口岸等城市品牌。积极参加"哈洽会”,全力承办"黑木耳节"、“木博会”、“中俄区域合作论坛"等会展活动,塑造会展品牌,促进会展招商。
(六)深入实施行政服务中心"两集中、三到位、三减少、两提高"改革,进一步提高投资服务质量;为外资项目实施"一条龙"服务,成立"代办工作组”,协助企业赴省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加快项目落地速度;对重点外来投资企业跟踪服务,实行包服责任制,落实和兑现各项优惠政策。
八、突出载体建设,大力发展境内外园区
(一)全面推进沿边开放先导区建设,重点建设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辟建综合保税区,谋划建设综合保税区配套园区,启动互市贸易区,扶持中俄农业高新技术合作示范园区建设;加速医药企业及资源整合,引进乌克兰新比阿斯-法尔马股份有限公司等医药企业,辟建实体医药园区;引进万向集团等战略投资者,辟建万向园区;规划建设石油机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推进产业、技术集聚;推进境外3个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项目招商进程,争取再建1个境外园区。
(二)进一步畅通陆海联运大通道,开通双向定期班轮,推进跨国跨省通关异地联检,提升口岸通关效率,促进陆海联运大通道常态运输。规范完善"中外中"运输模式,积极探讨"中外外"运输模式,尽快形成借助俄港口转运朝、日、韩及欧美国家和地区的外贸通道。
(三)推进中俄韩国际物流、华晟国运物流项目建设,建设农产品国际物流园区项目,培育壮大绥芬河国际物流、海林华运物流和下城子物流中转集散中心,大力发展仓储、配送、信息服务等临岸(临海)经济,加快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
(四)学习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统一全市各园区和开发区对外招商政策,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破解园区建设发展中的体制障碍和土地、资金瓶颈;选择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推动开发区提档升级。
(五)扩大对外劳务合作市场,加强外派劳务基地建设,开展外派劳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抓好对韩劳务输出许可制实施,2009年外派劳务5000人。
九、成立应对领导小组,强化工作责任和工作进度
成立牡丹江市应对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分析研判经济形势,出台和调整各项扶持措施,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扶持力度;认真听取市人大的有关建议,并接受其对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协的参政议政职能,及时采纳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发挥监察职能,大力营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会议、接待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实行向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帮助企业开工复产,扩产增收;组建工业企业法律顾问中心,实施企业法律援助,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协会、商会等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作用,融洽劳资关系,化解劳资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振信心,迎难而上,切实做到保增长、促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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