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创新支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创新支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意见

七政办发〔2014〕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和省、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扎实做好农村新型经营主体金融创新支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金融创新支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工作的重要意义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实现农村经营制度基本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对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实现“四化同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银行机构要充分认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地位,积极推动金融支农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创新,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扎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二、着力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促进提高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

探索建立与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相适应的金融组织体系、经营管理体系、金融产品体系、风险分散转移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持续加大对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一是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做实信用信息基础。二是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额度,重点支持发展层次高、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信用状况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是创新服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激励考核力度。四是创新契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开展自助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探索扩大可用于贷款担保的财产范围,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五是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抵押配套措施,为有效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环境。

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各银行机构应从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对于地方政府出台的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济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各银行机构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应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满足农业生产周期实际需求

对日常经营和农业机械购买需求,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至3年期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以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于从事林木、果业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贷款利率和期限确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林果种植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各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允许贷款到期后适当展期。

五、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满足农业现代化经营资金需求

各银行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银行机构可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六、突出对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和现代种业的金融支持

加大对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种业为重点的农村科技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一是将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信贷支持优先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二是支持科技型农业企业成长,加大对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科技特派员下乡创业行动的信贷支持。支持开办农村科技专利质押融资业务。三是积极助力育繁一体化种子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对种子收储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四是创新支持农业走出去战略的金融产品,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参股并购农产品加工和贸易企业,开展农业生产和进出口合作。

七、加快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创新,稳妥开展“三权”抵押融资

各银行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探索创新林权抵押业务品种,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断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要按照中央关于“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和“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要求,慎重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发挥其在信贷融资方面的作用。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操作过程中要注重做到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二是要结合抵押业务特点,探索融资模式,创新融资产品,完善业务流程。三是注重贷后管理和风险评估,密切跟踪抵押资产状况,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风险评估和动态监测。四是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建立“三权”确权登记、评估流转以及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金融服务水平

各银行机构要开展农村支付业务创新,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大力推广POS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业务,多渠道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支持农村粮食、蔬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使用银行卡、电子汇划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探索依托超市、农资站等组建村组金融服务联系点,深化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和农民工银行卡特急服务,进一步丰富村组的基础性金融服务种类。完善农村支付服务政策扶持体系。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与信贷投放相结合,探索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征信系统管理。

九、把握市场定位,合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农村信用社要加快改革进程,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要围绕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通过“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模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农业银行要充分利用作为国有商业银行“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特殊优势,创新完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产品,探索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模式;邮储银行要立足服务农村和社区的零售银行定位,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加快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进度,不断提高“三农”贷款占比。其他商业银行发挥自身专长,发展县域涉农服务。

十、加大政策资源整合力度,夯实金融扶持现代农业工作基础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要积极推动各银行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研究出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奖补政策,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的合作,适当扩大保证金的放大倍数,推广“贷款+保险”的融资模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推动尝试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农村集体资产有序流转的风险防范和保障制度。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和统计监测工作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要加快推进政银企对接平台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政策落到实处。要积极开展对辖区内各银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统计分析,按户、按金融机构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季度统计报告,动态跟踪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密切关注主要农产品生产经营形势、供需情况、市场价格变化,防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风险。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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