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七政办发〔2013〕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2〕74号)精神,加大金融对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我市现代农业对金融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现代农业是以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普遍使用现代生产工具、全面实行现代经营管理为本质特征和主要标志的发达农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基础。当前我市正处在加快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金融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提高金融工具服务能力,加大金融对现代农业的支持力度,是助推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有效举措。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金融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创新和研发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强化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识。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合了单个农户的信用和抗风险能力,将不透明的农户信息透明化,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调查和信贷成本,进入市场后,能将特色农产品转变为品牌和效益,有效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进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从而为实现农村信贷从“零售式”向“批发式”转变创造了条件和基础。
(二)建立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机制。把现代金融的风险控制机制与农村传统信用资源对接起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前提,摸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资金需求,进行整体授信,实施一次申请、集中授信、循环使用、余额控制,在授信方式、支持额度、服务价格、办理时限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对于获得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投保农业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提高信用资质评级档次,给予信贷额度和利率优惠。
(三)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担保物的实际,对农机专业户购置机具和经营性资金需求可试点农机具抵押;关注各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对具有较大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创新仓单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对资信状况良好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
(四)完善农村中介服务,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体系。促使信贷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放,尽快完善农村财产法律法规,尽早实现集体财产分权、农村住宅有权、土地流转授权的“三权”有法有规可依。在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集体用地抵押登记、产权交易市场、司法实践等方面探索,为实现农村产权的担保、流转和变现打好基础。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建立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组织机构,以实现与银行信贷的有效对接。
三、完善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
(一)强化政策支撑,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财政、税收等政策和金融支农的配套衔接机制,通过财政直接投入或利用财政资金杠杆调节作用,采取财政补贴、担保或税收减免等措施,吸引信贷资金更多地投向农业产业化。设立产业化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要按政策要求减免有关涉贷项目的抵押登记、查询、过户等费用,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和农户办理融资业务提供方便。
(二)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鉴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除了需要大型的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外,还应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健全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组织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真正形成基于竞争效率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三)深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农业产业化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提出了多元化需求,金融部门要认真研究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方向和动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要重点在订单质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等方面取得突破;对可提供足值、有效最高额抵押的企业,可以采取循环贷款的办法,实行“随借随贷、随收随还、循环使用”;要推出一系列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理财、咨询等综合服务产品。
(四)加强农业产业化信息服务。各级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在农业项目建设、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促进信息相互对称。金融部门要结合本地特点,探索有特色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充分发挥征信系统服务“三农”的作用,扩大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的覆盖范围,建立具有较高可用度的龙头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四、强化金融支持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力度
(一)放宽贷款抵押物标准。扩大畜牧业贷款有效抵押物范围,用足用好土地流转相关政策,为养殖场土地及圈舍抵押创造条件,从而丰富畜牧业贷款抵押的方式和品种,有效缓解畜牧业贷款抵押物不足问题。探索“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模式,彻底解决制约畜牧业发展的资金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资金投放机制。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内,应尊重和顺应畜牧业生产周期和经营特点,赋予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客户一定的用款自主权,即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资金状况灵活安排贷款归还日期,在规定额度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而不能呆板地到期全部收回,再重走程序放贷。同时,各金融机构应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支持“三农”的信贷资金中,专列畜牧业贷款规模或者设定畜牧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最低比例。
(三)依托畜牧业龙头企业,打造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实践证明,建立规模化的畜牧业产业链是提高畜牧业抗风险能力和附加值的关键。金融机构应依托较大规模、较强实力和较好信誉的畜牧业龙头企业,对从育种、饲料、养殖、防疫到屠宰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畜牧业产业链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支持。通过延长产业链条,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开发服务其上下游客户的信贷产品,拓宽金融支持的广度和深度。
(四)大力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开发畜牧业保险市场,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畜牧业保险,加快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畜禽品种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化,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建立畜牧业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成立由政府部门牵头、畜牧、贷款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共同参加的评估小组,对被认定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及时予以补偿,有效保全信贷资产安全,消除银行发放畜牧业贷款的后顾之忧。
五、加大劳务产业发展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大农民工维权服务。各级金融部门要发挥企业征信系统作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合惩戒。对于已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可将其拖欠工资信息作为不良银行信息及时录入到企业征信系统,通过及时披露不良信息,教育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促其按时与农民工结算工资,为农民工维权服务。
(二)加大对回乡创业人员信贷支持。回乡创业是劳务输出的必然结果,也是劳务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新要求。支持回乡人员创业是金融支持劳务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要结合回归创业特点,建立和完善适合其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试点推广市场摊位使用权、经营权等形式的质押贷款。并在符合信用等级的前提下,优先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优先发放“贷记卡”,优先使用扶贫贷款,优先享受信息咨询服务,为其提供金融支持;另一方面,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组织项目推介会,将优势项目推荐给有实力的外出务工人员,通过支持“回归工程”,提升劳务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配套服务措施。金融部门要为农民工开展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针对农民工的收入不高,追求资金风险低的特点,加快银行理财产品的开发,以满足农民工的理财期望。加大对务工人员“特别群体”的金融知识宣传力度,要大力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切实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普及活动。要着力宣传信贷知识,使他们掌握各种信贷产品及其办理条件、手续,普及人民币反假知识、残币兑换、资金汇兑、理财、保险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知识,促进农民工享受现代金融服务。
六、加强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
(一)加大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培育合格的承贷主体。对筹建未建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首先要明确产权归属,其次对工程竣工后,经营管理方式、投资回报期等要具备一定的合格主体,在此基础上,实行招投标的方式,公开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现有的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实施改革。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可采取竞标拍卖、租赁、股份合作或联营等多种方式,以便使一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实现商品化,作为金融机构贷款的抵押品。
(二)加快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产品创新。金融机构可以探索以项目未来的经营收益或收费权等为担保,对具有未来收益的经营性农田水利项目发放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型农田水利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三)以降低风险为目标,加强对农田水利贷款的风险管控。农田水利信贷风险大、收益率低、周期长的特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对这类贷款的风险管理。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各银行业机构要严格执行贷款发放条件,严禁违规发放农田水利建设贷款。二是要加强贷款投向监管,认真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从源头上控制农田水利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三是要切实做好贷款“三查”尤其是贷后检查工作,加强对贷款的动态跟踪监控,发现风险苗头或隐患,采取果断措施控制风险蔓延或扩大。
七、加大金融支持粮食收储行业力度
(一)保证政策性粮油信贷资金及时足额供应。政策性银行要足额保障中央储备粮的增储资金需要;按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落实的地方粮食储备计划规模,足额发放粮食储备贷款。及时足额保证国家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和其他政策性粮的收购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稳定。
(二)创造宽松贷款环境。研究推行企业应收账款、仓单、合同和订单、扩储和技改项目等用于贷款抵、质押,扩大企业有效资产担保范围。对企业收购尚未销售的粮食,在正常保质期内且粮食质量完好的,可办理贷款展期。
(三)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做优做强。重点支持有竞争力、带动力、效益好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积极提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固定资产购置、技术升级改造、技术研发引进、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和食品安全及检测能力建设等中长期贷款所需资金。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可根据企业项目建设期和达产期限,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八、提高现代种业发展金融支持力度
(一)探索现代种业产业链金融支持模式。现代种业的发展要经过科研、繁育、培养、推广等多个阶段,产业链特征明显。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引导信贷资源向种业产业链上倾斜,坚持扶优扶强,切实加大对现代种业全产业链的金融支持力度。结合现代种业行业特点,改变单一抵押或担保方式,采取固定资产抵押、设备抵押、仓单质押、公司担保或联保等组合担保方式。同时,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订单、应收账款及专利产权质押新模式,切实解决好现代种业配套金融产品缺乏的问题。
(二)转变服务观念,切实做好现代种业行业金融服务工作。相关金融机构应在内部挑选或培养熟悉现代种业产业链的专业人员组成服务团队,为现代种业企业提供金融咨询、融资服务、资金管理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提高现代种业企业对融资渠道、融资方式的认知度及认可度。
(三)强化贷后管理,完善现代种业企业风险防范机制。鉴于目前现代种业面临着一定的自然灾害、质量参差不齐、产能过剩等风险的现状,金融行业在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同时,应切实做好客户准入,强化贷后管理,密切关注政策与市场变化,切实控制现代种业金融支持整体风险。
九、加大对农资供销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改变对农资行业的认识。由于历史的原因,农资流通行业一直留给外界的是一个具有巨大资本风险的印象。事实上,根据统计农民种地成本大约有一半是购买农资产生的,由此可见农资对农业安全重要性,以及农资流通企业的发展潜力。我们必须看到,随着国家对农业的倾斜政策,经营农资的风险比经营农副产品要小得多,农资产品价格稳定,经营周期短,成本回收快。
(二)支持建立农资储备制度。农民购买化肥、种子等农资主要集中在春耕时段,但近年来农资储备期相应拉长,所需资金更大,影响了“淡储旺供”工作。本着“企业储备、银行贷款、市场运作”的原则,可积极建立“淡季储备、旺季销售”制度,用淡季农资价格较低的优势,增大淡季储备量,用来平抑农资旺季市场价格波动。
(三)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目前各类金融机构对农资流通行业的了解少,对农资企业运作方式不熟悉,成为双方合作的障碍。为此,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增进了解和互信。同时,在银行的支持下,农资企业要主动适应银行的评估要求,获得更高的信用等级。
十、加大金融支持发展林下经济力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第十三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民联保贷款等业务,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精神,金融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调整信贷结构,研发创新适合林下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
(一)大力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对林业企业和种植大户,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根据林木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的资产情况,为其量身定做不同的贷款方式。对有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的,发放抵押贷款支持其生产;对有林木产成品的,用产成品如板材等做质押发放贷款;对森林公园,以收费权质押方式发放贷款支持其发展生态旅游。
(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可在林户自愿互保和授信的基础上,增加对林户联保贷款的授信额度,这种贷款特点是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风险分散。可在林下经济合作组织或涉林企业互保的基础上,根据其成员的资金实力、经济效益、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确定其贷款或授信额度,从而简化手续,分散风险,贷款额度增加。
(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金融机构在确定林下经济项目贷款期限时应充分考虑其生产周期性,不能一刀切。如松树等种植一般是十多年成林,其贷款期限应定位在10年以上;从事五味子、人参等中药材种植可视其生产周期把贷款期限定于3—5年较为合适;从事猪、羊、鸡等林禽养殖的,贷款期限可定在1-3年左右。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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