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伊政发〔201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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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市政府资金建设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于本办法。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政府通过法定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在该建设项目完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即项目前期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阶段由代建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实行代建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遵循投、建、管、用相分离,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名称定为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市政府的监督管理。代建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设立的专业化代建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市监察局对代建项目的决策程序、资金使用、招投标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察;市审计局依法对代建项目投资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的项目投资代建管理可参照市政府的做法,自行决定。
第七条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合理建议。
(三)负责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四)负责用地、征收审批及相关工作,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施工现场的水、电、消防、环保、供热等达到项目建设条件。
(五)负责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招标及各项合同的签订工作。
(六)负责办理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七)负责将前期办理的相关手续移交给代建单位。
(八)委托代建单位代行项目建设法人职责。
(九)负责落实自筹资金并按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十)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代建单位的职责:
(一)参与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协助使用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二)参与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招标,负责各项合同的起草和审核。在施工阶段,按《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负责对分项工程、工程设备、材料进行招标或采购。
(三)依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起草建设资金相关文件。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期,代行项目法人责任,对项目具体实施中的质量、投资、工期及安全进行全面组织管理。
(五)掌控工程进度及现场经济签证,提出进度拨款意见。负责办理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六)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竣工结算初审、整理、报送。
(七)负责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整理、汇编有关技术资料,并移交使用单位。
(八)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资产移交手续。
第九条使用单位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分工。代建协议签订后,使用单位将项目前期手续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由代建单位收集、整理、归档后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以批准的概预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进行严格控制。确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因素需突破概预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相应投资增减申请,并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代建单位根据已批准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按工程实物进度严格掌握拨款程序及数额,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按约定扣回预付款及保修金后,将工程款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账户。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施工阶段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完工后,代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交工后,代建单位负责将竣工结算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伊政发〔201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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