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伊政办发〔2011〕86号
颁布日期:2011-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金融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伊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工作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大对全市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级金融宏观调控、监管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奖项设置

根据全市经济建设工作重点环节,结合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实际,共设置重点项目支持奖、累计投放突破奖、贷款增量激励奖、金融产品创新奖和综合协调贡献奖5个奖项。

三、考核标准

(一)重点项目支持奖。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对省级和市级重点项目贷款的短期和中长期贷款投放总额,奖励前2名(项目以市发改委当年下发的项目册为准)。

(二)累计投放突破奖。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累计投放额,奖励前2名。

(三)贷款增量激励奖。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增量,奖励前2名。

(四)金融产品创新奖。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推出的创新型金融产品,产品推出后当年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上,且贷款余额逐年(3年有效)递增30%以上的,奖励前2名。

(五)综合协调贡献奖。考核市级金融宏观调控及监管部门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综合协调服务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视结果进行奖励。

以上考核均取当年年末本外币贷款数据,并剔除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埠贷款。金融产品创新品种主要包括林改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和旅游景区收费权质押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有创新型信贷产品参加考核,在每年12月末前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确认。

四、奖励资金分配办法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各金融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及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各获奖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使用奖励资金。

五、考核奖励的实施

(一)奖金总额为考核年度贷款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并平均分配至各单项奖,由当年市财政全额拨付。

(二)市政府成立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伊春银监分局有关人员组成的伊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奖励工作应依据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伊春银监分局提供的各银行重点项目投放余额、累计投放、贷款增量、金融产品创新等数据,在综合考虑金融宏观调控和监管、综合协调服务等情况的基础上,由伊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小组统计测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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