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伊政办发〔201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内资金,及以市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融资)资金和按规定使用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债,中央、省投资市补助资金等)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政府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直接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项目可研或建设方案,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由省、市、县级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告(建设方案)或核准、备案。
第五条使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透明的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市政府的财力状况,确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分为: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委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审计、监察、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凡申请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基本建设大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只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深度介于可研和初步设计之间)。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和工程设计的申报,应由项目单位提出,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
第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组织专家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论,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依据讨论结果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编制报批项目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施工图设计、预算文件。
第十三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设计方案招标。中标的工程设计单位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范围内进行设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或变更设计内容进行委托设计。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10%以内的,须报原审批单位同意;超过总投资l0%以上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批准后,方可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批准后,方可作为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三章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已批复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根据市财力情况和工程安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是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时,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材料,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迅速到位,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项目中需要进行评审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要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的;
(二)财政资金拨付后,3个月不开工的;
(三)开工手续不全、各项税费尚未交齐及不能提供拨款所需其他材料的;
(四)项目进展缓慢,远远落后于施工方案的(一年);
(五)工程形象进度超过30%,仍没有初步设计的;
(六)开工后,擅自变更设计,改变设计方案超过总投资10%的;
(七)工程管理混乱、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市政府财政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的,市财政局应全额收回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住建局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建立项目档案,从项目前期工作、开工、竣工、验收到交付使用,每个环节均要有记录、有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实行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代建制,代建期间项目的审批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内容、投资和规模,以及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财政资金。确需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的,应报市政府同意,由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二十四条加强项目的稽查和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竣工验收。市级项目稽查机构要参照国家项目稽查办法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并将稽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与市住建局共同组织整体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审计局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检查小组,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检查小组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否超规模、超面积、超投资;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批程序;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等;
(四)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否擅自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公开等。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凡存在弄虚作假,资金未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市监察局对项目建设单位到位财政资金及配套资金执行管理使用规定情况,定期或分阶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单位执行项目批复(是否超规模、超面积、超投资、随意改变设计)、履行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合规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及施工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及时纠正,责令整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审计局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规划、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资料。
第三十二条市审计局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对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做出审计决定;需要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作出移交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市直机关或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资金拨付和建设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随意改变设计,超规模、超面积、超投资,给市政府投资项目造成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三)干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于国家另有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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