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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2〕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生活水平,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与社会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和最低工资标准联动增长机制,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社会救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城区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从330元/月提高到360元/月;各区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从300元/月提高到330元/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从150元/月提高到180元/月。
三、城市福利中心集中供养"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从660元/月提高到720元/月,西山福利院集中供养"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从495元/月提高到540元/月,乡镇集中供养"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从300元/月提高到330元/月。
四、新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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