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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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4〕8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0月9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31日
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和贷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政府决策的政府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条重大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年度投资计划审查、项目建设方案审查、重大设计方案调整审查、重大概预决算调整审查等环节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从严控制项目建设投资和建设规模。
严格按照“五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三条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参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城投公司负责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资金筹措方案,年度重大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经市政府审查后报市人大审批。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工作;重大决算调整由项目业主依据审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实施追责问责。
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提出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和预算,依法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将项目建设方案及执行情况定期向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备案。
第四条切实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每年从9月份开始,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城投公司等有关部门,对各相关部门申报的下一年度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编制和提出下一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确定续建、新开工和前期工作项目清单。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年度投资计划,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达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
(二)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清单,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货币资金支付额,及第二、第三等年度货币资金支付额;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主要是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四)明确资金来源及渠道。
第五条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但经市发改委批准了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开由项目主管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并由市政府分管项目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联签审批。
第六条项目建设方案由项目业主按项目建议书编制,由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核重点是明确项目责任领导、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以及建设业主筹资责任、筹资额度和市政府配套投资额度。
第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依据项目业主申报,市发改委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市住建委要严格审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业主单位每年10月底前要完成项目建议书报批工作,12月底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批工作,项目完成了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后才能列入新开工项目清单。
第八条项目建设方案经市政府审查通过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在市政府网站或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市发改委对公示完成后的项目建议书进行批复。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由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由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委托编制,但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报市发改委审批。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单个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对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估算,市发改委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发生变更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报告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对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或投资估算变更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或投资估算变更10%以上且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应重新报市政府审批并重新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市发改委应委托和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对各具体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并进行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市发改委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前,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严禁擅自调整或增加建设内容,严禁擅自扩大投资规模,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5%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后,由市发改委予以批复;超过原概算批复5%且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上(含)的或单笔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按新项目重新履行项目决策和审批程序。
审批标准和程序按照《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和审计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市政府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项目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政纪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或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化整为零、逃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级政府投资建设、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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