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4〕7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0月9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31日
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黄冈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黄政规〔2011〕7号)、《黄冈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黄政发〔2007〕41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投资评审和审计的范围
纳入评审和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资金来源包括两类:一类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占投资总额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财政拨款占投资总额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一类是以政府投资主体自筹资金或融资为主(占投资总额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资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含政府投融资平台筹措的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需专项核查及跟踪问效的其他建设项目或专项资金。
凡纳入政府投资评审的项目必须是经市政府专题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项目,或是市政府常务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二、评审和审计的内容
所有项目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责任制等“五制”要求以及前置四项许可等规定。除此之外还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二)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
(五)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
(六)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七)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评审和审计情况。
三、投资评审和审计的前置程序
工程项目是投资的载体,投资额度是反映工程项目规模大小的尺度。投资评审和审计要建立在科学的项目审核基础之上,本着“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来规范评审和审计流程。
(一)项目立项审核。每年第三季度,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各自建设实际,依据《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办法》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项目建设投资估算,邀请和组织专家评审,报请市发改委批复。根据批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投资概算。项目业主单位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做到实施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论证一批。
(二)项目预算编制。每年9月份开始,市财政局会同市城投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设任务,结合资金筹措情况,会同项目业主单位,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规模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筹措方案,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年度预算一经市人大审议通过,须强化预算的约束力,项目业主单位不得随意突破预算。
(三)项目施工设计。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建设计划,选择有规定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测和勘察,绘制施工设计图并按规定报请施工图纸审查;施工设计方案必须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审议,通过后方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预算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投资额(即工程招标拦标价或工程预算),进入政府投资评审程序。
四、投资评审和审计的基本流程
遵循强化监督、全程跟踪的原则,采取评审管控与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评审和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城投公司、市住建委和项目业主单位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各司其职,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按照以下流程规范推进:
(一)概预算编制阶段。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进入招投标程序之前,工程投资额须经过投资评审。
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评审,评审结论经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如市城投公司、市住建委等)审核签批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资额及建设项目清单报价)以签批意见为依据。
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建设项目,由市投资评审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组织评审,评审方式为市投资评审办公室独立评审,或联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共同评审,或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评审结论经项目业主单位、市城投公司、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资额及建设项目清单报价)以市政府批准的投资评审意见为依据。
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及工程招标控制价(投资额及建设项目清单报价)等开展审计。
(二)概预算执行阶段。在概预算执行过程中,正常工程进度款结算由市城投公司或市财政局依据年初下达的项目预算、市政府审批的项目投资额、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施工方付款申请、工程量完成情况签证表、工程款税票等资料按各自的内审程序规定进行审批拨付。
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出现因人为变更设计,或因设计缺陷必需变更,或设计时难以预见的隐蔽工程等情况,导致投资额变更的,必须由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项目业主单位、工程监理、造价监管、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七方派专业人员现场踏勘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市投资评审办公室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对于单项变更数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批准实施。项目业主单位将经批准的项目变更评审意见分别报送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和市城投公司备案。单项变更数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变更规模严格分级次审批。其中,变更50万元至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概预算5%的,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审核后,分别报市政府分管项目的副市长和分管资金的副市长联签审批;超过概预算5%以上以及变更1000万元以上的,须重新组织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启动政府投资项目重新决策程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未按有关程序和权限批准的,不得确认工程相关变更。
对跟踪评审和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提出责令整改意见并报告市政府,在问题整改到位之前,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可根据情况暂缓支付项目资金。
(三)工程结算阶段。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进行结算评审和审计。项目结算金额在预算范围内的,对财政拨款占投资总额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财政拨款占投资总额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工程结算评审;以政府投资主体自筹资金或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结算评审。项目结算金额达到合同金额105%以上(含)的,负责结算评审的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和评审意见送交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意见经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后10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工程完工后至少预留20%的工程款(不含质量保证金),待竣工决算审计通过后方可拨付。
(四)竣工决算阶段。市审计局负责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至竣工全过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市审计局应充分利用各个阶段的评审意见和审计结论,保证评审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全面性和完整性。政府投资项目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和审计时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发现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项目效益评价。年度终了,项目业主单位须将一年来的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及后续的管理养护措施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五、投资评审和审计的工作方式
(一)独立评审和审计方式。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依靠自身力量能够独立完成评审和审计工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完成评审和审计工作,并分别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意见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
(二)委托评审和审计方式。对评审和审计工作任务集中、工作量较大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完成评审和审计工作的,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和审计工作。参与投资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同一建设项目投资审计。
(三)集中评审和审计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市财政局评审意见与市审计局审计结论有较大分歧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投资评审和审计的工作机制
(一)组织保障机制。市政府建立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城投公司、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及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并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分设投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和投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组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工作专家库。要加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机构的制度建设,保障经费,充实人员,必要时通过政府雇员方式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二)协调合作机制。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建立既保持工作相对独立又能够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评审和审计工作,搭建数据化管理平台,探索信息化条件下联网评审和审计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业主、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开展评审和审计工作,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招投标、资金筹措及拨付等文件资料应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
(三)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建立跟踪监督机制。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投资项目,市审计局应全程监督、跟踪审计。二是建立抽查监督机制。对政府一般投资项目,除市财政局开展评审监督以外,市审计局可以根据情况抽取部分项目开展全程跟踪审计。三是建立中介机构评价机制。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住建委等部门要加强对造价咨询监管、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资质管控,并建立中介机构信誉档案;定期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考评,适时抽查委托评审和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抽查面应占委托项目总数的30%以上),对受托工作认真负责、监管严格的中介机构,适当提高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服务费用;对受托工作不负责任、社会反响较差的中介机构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监管和审计工作的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要加强对地勘、设计、图审、质检等专业机构工作质效的检查,对因工作不细致、不准确造成项目投资额大幅变更甚至经济损失的,要相应扣减服务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