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建设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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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建设的意见
黄政发〔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金融生态建设,是改善投资环境、激发信贷投放和社会资金投入、提高区域竞争力的客观需要和内在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金融生态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信用建设
(一)推进政府信用建设。各级政府要集中治理和切实解决政府部门不良贷款和债务拖欠问题。持续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并选择有条件的乡镇、社区和重点领域、行业开展信用示范工程,带动整体信用建设质量的提高。要强化信用创建工作的考核、评价与验收,市和县市区建立层层考核验收机制。要通过3年的努力,100%的县市区通过“信用县市”验收,90%的乡镇和80%的社区成为信用乡镇、信用社区。
(二)推进企业和社会信用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联合征信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逐步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和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各金融机构要大力开展信用主体培育工程,加强企业信用培植与评级,指导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完善信用体系,力争A级及以上信用企业年均增长100户以上,信用增级年均增长160户以上,A级及以上信用企业占授信企业保持在90%以上。人民银行要分行社下达目标任务并严格考核。
(三)推进信用服务建设。大力培育和发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评级、咨询等中介服务,规范中介执业行为,开展“诚信中介”评价与监管,健全中介服务备案管理,大力推行第三方信用评级。
二、加强融资建设
(四)加强信贷投放的激励与调节。各地要搭建金融机构和企业供求信息对接平台,形成信贷供给与企业需求长效对接机制。要建立公共性资金存储与贷款挂钩调节制度和信贷投放的考评奖励办法,引导和激励信贷投放。各金融机构要努力增加贷款规模,优化贷款结构,力争余额贷存比每年提高1-2个百分点。
(五)创新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各银行业机构及监管部门要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创新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业支行、特色支行。要进一步将金融服务网点向县市区、乡镇延伸,健全小微企业服务体系。要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量身定做金融服务产品,简化审批流程,大力推行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动产、股权、订单、仓单、保单等抵质押贷款和再担保、联合担保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的担保贷款。要不断腾挪信贷资源,在盘活存量中扩大小微企业融资增量,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人民银行要切实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调节工具,对小微企业贷款定期考核、调节,落实“两个不低于”的目标。
(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资金运用,通过投资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要大力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引进各类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支持和培育中小微企业。要支持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开展资产重组,推进资产证券化和股权融资。各地要尽快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成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与贴息及适度风险补偿。
三、加强金融市场建设
(七)完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各地要健全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办法,大力引进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加快推进农商行和村镇银行建设,完善银行业网络布局。要大力开展与股权交易、基金、信托、保险、证券、资产管理、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金融业态,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八)建设多元化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担保;积极支持帮助企业、行业协会开展互保,建立互保新机制;市和各县市区都要做强做实1-2家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担保监管措施,促进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对不符合要求的担保机构要推进其重组,提高担保资源和资金的有效利用。
(九)降低企业贷款融资成本。各行政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合法有效的审计、评估等均应予以认可,建立评估、审计公认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收益和风险匹配的原则,完善贷款定价机制,严格执行银监会“七不准”和“四公开”规定,不得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严禁贷款附加不合理的条件。金融监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不合规收费严肃处理。
(十)化解和处置不良贷款。大力压降不良贷款,努力将全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控制在3%以内。各地要建立金融与政法联系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清理银行业、融资担保业和保险业积案专项行动,确保金融胜诉案件执结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金融机构要加强不良贷款清收、核销和重组。
四、加强金融法制环境建设
(十一)规范金融机构监管。各金融机构要依法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监管,同时,也不得违反法定职权、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干扰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各级政府要建立金融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辖内金融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相互沟通协作机制,促进金融业规范经营和有序的行政执法。各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政府法制及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金融行政执法的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对金融业的不当执法行为。
(十二)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和非法集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逃废债务黑名制管理,落实逃废债务黑名单同业共享信息制和同业联合制裁制度;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高压态势。
五、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长效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金融生态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各成员单位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要落实金融生态建设的专项经费,推动金融生态工作有效开展。
(十四)严格考核奖惩。将金融生态建设和信用创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点项目,定期下达目标任务,定期检查督办,对年度考核验收达标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年度考核验收不达标的县市和单位予以通报。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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