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文号:黄政发〔2009〕44号
颁布日期:2009-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见

黄政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大力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对于加快融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实现黄冈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速黄冈金融业发展,建立完善金融机构聚集、金融市场规范、金融创新活跃、金融服务高效的现代金融体系,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快引进和完善银行组织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对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未满3年不得转让出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租市场指导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建设自用办公大楼的,按辖区规划优先安排竞标地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为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购置、租赁适合的办公用房提供便利条件。

三、对新设或迁入本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其第一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奖励给该机构;第一年至第三年,其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由同级财政部门奖励给该机构。

四、对新设或迁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补贴,补贴期为3年。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或聘用高级管理人员,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的,经公安等部门审核批准,按政策解决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其子女需在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协调安排。

六、市外事、公安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申请,在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予以优先办理;为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证提供便利。

七、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支持金融体制机制和发展模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大力支持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对在全国先行先试、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八、对上述奖励和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九、对在本市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可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结合银行服务效益,在一定时限内适度给予财政专户资金支持。

十、人行、工商、税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单位要增强优质服务意识,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金融机构办理登记入驻等各种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市引进和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金融机构的实际困难,为其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一、本意见适用于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引进和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实施前我市制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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