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邀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预防职务犯罪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邀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预防职务犯罪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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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邀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预防职务犯罪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邀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预防职务犯罪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
邀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预防职务犯罪的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管理,严格防范和控制项目建设中决策风险、资金运行风险、工程安全风险和干部腐败风险,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邀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系指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且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科技三项费用;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教育费附加;
(三)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社会公益性建设专项资金;
(八)事业组织的自筹或融资资金;
(九)政府投入的其他资金。
第二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应邀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可指派专人负责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重点环节的法律监督。
第三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职务犯罪预防实行立项备案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检察机关联系,填写《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专项预防立项表》。预防工作自立项备案之日起开始,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终止。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应做好以下各个环节工作:
(一)在论证决策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就该项目决策有无渎职风险咨询检察机关,听取检察机关关于风险防控的意见。
(二)在招标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工作。
1.在招标方案的拟定中,应当就招标程序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风险漏洞咨询检察机关意见。
2.在对投标主体的资格审查中,申请检察机关对其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或建设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检察机关对项目主管领导、管理、监理等人员进行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活动,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预防职务犯罪责任书》。
(四)在制度建立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就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施工、材料采购、监理、资金拨付等方面制度建设,听取检察机关意见,以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五)有关工程和合同重大变更等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可针对变更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检察建议,对于检察机关的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研究、采纳和反馈。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商请检察机关在施工现场等场所设立职务犯罪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便于及时发现、揭露职务犯罪,发挥警示威慑作用。
(七)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资料应当作为项目档案资料归档保存。
第五条在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参与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预防工作纪律,不得干预项目建设、施工等部门和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利用预防工作谋取私利。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第八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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