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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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区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试行办法》已经2014年1月6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8日
黄冈市区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市银行机构体系,吸引更多金融人才,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新设或迁入的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对在市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补助。
(一)在市区设立银行业机构总部,按其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开办补助。在市区注册成立机构总部直属的票据资金中心、信息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等分行级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开办补助。
(二)在市区新设分行级银行机构给予100万元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形式为办公用房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或自建办公用房补助等。给予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建房补助的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四条对引进银行业机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奖励。每引进一家分行级及以上级别机构给予银监局、人行等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各奖励5万元。
第五条对在市区新设的银行业机构给予奖励。
(一)新设银行业机构第一年(会计年度)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和前三年(会计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该机构,专项用于网点建设。
(二)对新设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补贴,补贴期为3年。
第六条对新设银行业机构给予政府公共性资金存储支持。政府公共性资金存储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倾斜,从正式营业满一年后的新年度纳入政府公共性资金管理办法统一调整,进行考核存储。
第七条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各项审批便利。由市引进和设立银行业机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机构引进和设立中的有关问题。
(一)实行领导包保和专班服务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程协同新设机构办理各项手续,包保各项服务。
(二)实行联审联批制。人行、银监、工商、税务、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项报批工作提供高效服务,相关事项限期依法许可和审批。行政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行政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50%收取。
第八条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支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各部门应当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经营保驾护航。
第九条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或聘用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绿卡”制(免检制)。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的,公安部门应按政策解决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其子女需在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优先解决。
第十条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支持金融体制机制和发展模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大力支持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对在全国先行先试,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给予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管理。年初没有预算安排或预算不足的,按程序报批、追加。
专项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市领导及市有关部门重大引进活动费用、走访对接费用、宣传推介费用、考察接待费用、服务专班工作费用、其他专项工作费用等。
第十二条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扶持工作中的具体组织协调事宜,会同市财政局、人行、银监局等部门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可比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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