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体系(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体系
(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评价体系。
第二条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黄冈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冈市分行、招商银行黄冈支行。
今后新设或迁入黄冈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满两年后开始纳入本体系进行评价。
第三条评价指标
本体系分项目进行量化评分,评价指标包括三类十项:
(一)信贷投放
1、贷款余额(系数2)。按年度末贷款余额进行排名计分。
2、贷款增幅(系数2.5)。按年末贷款余额比年初贷款余额的增幅进行排名计分。年度内贷款余额零增长或负增长的,不得分。
3、增量存贷比(系数2.5)。按本年度新增贷款额占新增存款额的比例进行排名计分,增量存贷比低于40%的不得分。政策性银行取平均得分。
(二)重点工作
4、中小企业贷款增量(系数1.5)。按年度内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进行排名计分。中小企业贷款零增长或负增长不得分。
5、涉农贷款增量(系数1)。按年度内新增涉农贷款额进行排名计分。涉农贷款零增长或负增长不得分。
6、扶弱贷款投放额(系数0.5)。按年度内发放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两项之和进行排名计分。没有发放的不得分。
7、新增信用企业数(系数1)。按年度内培植新增A级信用企业个数排名计分。信用企业户数零增长或负增长的不得分。
(三)综合评估
8、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值4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初与政府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由市政府金融办进行评分。
9、执行信贷政策效果(分值4分)。纳入评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的效果,评估指标包括信贷投放总量及节奏、金融产品服务与创新、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信贷政策传导与反馈、社会效益与自身经济效益等15项,由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进行评分。
10、执行银行监管政策效果(分值4分)。纳入评价体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银行监管政策的效果,评估指标包括银行机构改革与经营机制创新、信贷资产质量、拨备充足性、流动性风险防范、案件防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6项,由黄冈银监分局进行评分。
第四条计分办法
第一、二两类1至7项,按评价对象工作业绩的排名、结合该项目的系数进行评分。具体办法为:先按排名的倒序计基础分(如评价对象为八个单位,则第一名至最后一名所得基础分依次为8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然后以基础分乘以该项目的系数,即为该项的实际得分(例如,第二类第4项系数为1.5,则该项第一名得分为:基础分8×系数1.5=12分,第二名得分为:基础分7×系数1.5=10.5分,以此类推,最后一名得分为:基础分1×系数1.5=1.5分)。
第三类8、9、10三项由评分单位根据评价对象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直接评分。
十项得分之和即为各评价对象的年度总得分。
本评价体系有关数据以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统计数据为准。
第五条奖励
按照总分排名,由市政府金融办按年度排名对各金融机构行长(理事长)进行奖励,奖金额度为:第一名8万元,第二名6万元,第三名4万元,第四名2万元,对其他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行长(理事长)每人奖励1万元;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和黄冈市银监分局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于第8、9、10项被评为不合格的,或有一票否决事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新设或迁入黄冈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的当年及第二年度,未纳入评价体系进行评价的,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后,对其行长奖励1万元。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信贷投放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
第七条市本级政府性存款与各金融机构在全市的信贷投放情况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评价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银监分局成立专班进行。市政府金融办承担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本评价体系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黄政办发〔20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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