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发〔2009〕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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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提升农村信用社服务地方经济的实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清收目标
近年来,我市农村信用社积极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了农村金融的主渠道和金融支农主力军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信用社还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严重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制约着农村信用社支农能力的发挥。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贷款、“普九”及教育贷款、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村组集体贷款等几类不良贷款(以下简称“涉政贷款”),形成时间长,历史原因复杂,一直是清收盘活的难点。各地、各部门要从支持县域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把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作为当前一项紧迫性的重要工作,按照“2009年清收处置不良涉政贷款的40%,2010年清收处置40%,2011年清收处置20%”的工作目标,制订清收计划,确保用三年时间,将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涉政贷款全部清收处置完毕。
二、协调配合,全力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资产
(一)成立专班,周密部署。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人行黄冈市中心支行、黄冈银监分局、公安局、监察局、中级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房管局、市信用联社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组织、指导、检查和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成立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专班。县乡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要定期向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清收进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企业、村组集体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
(二)明确职责,整体联动。各清收专班成员单位在带头偿还本系统、本部门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同时,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财政部门要采取“两限一查”(即:限制费用、限制拨款,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好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工作。工商、税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分户监管,要协助农村信用社落实债权和签订还款协议。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经济犯罪行为。对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提起诉讼的,要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和执行,提高执结率。人行、银监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把恶意欠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实行金融机构联合制裁。新闻单位对清收盘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对金融机构联合制裁的“黑名单”进行公开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监察、人事等部门要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1号)的规定,对恶意赖债单位的负责人和拖欠贷款的公职人员继续采取“五不”措施(即:不提拨、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
三、多法并举,加大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清收力度
(一)行政清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力度。
1.对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信社贷款,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金发〔2005〕17号)规定,进行清收。其中,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如借款单位无力偿清或已改制、撤编且贷款是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支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视本级财力情况统一安排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由行政事业单位担保的贷款,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催收,督促用款单位限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依法清收,拍卖其有效资产偿还贷款;当被担保人经确认无力偿还贷款时,由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偿还债务责任。各拖欠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2009年10月底前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协议,列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在三年内还清拖欠贷款。
2.对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或担保贷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鄂办发〔2004〕48号)规定,继续执行“三停、六不”和扣薪抵贷政策,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对欠贷公职人员每月除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外,其余工资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3.对乡镇、村组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在清理核定、完善手续的基础上,债权债务双方加强协商,采取拍卖村组所属“机动地”或“四荒地”、经济林等经营权,转让村委会出租资产的收益权,强化村级小水电、泵站、水库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以及对村组集体债权债务实行重组等多种方式盘活清收,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对乡镇、村组贷款中用于农田水利、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投资的,各级政府要纳入财政资金化债范围,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制定三年化债预算,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偿还。对国家已经出台或即将出台的对“普九”教育的债务化解政策,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家补偿资金,将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纳入计划,予以偿还。
(二)保全债权清收。对改制企业拖欠贷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农村信用社落实改制企业贷款债权,督促企业制订偿还计划并签订偿还协议。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农村信用社,依法参与企业改制。对关、停、并、转的企业,要依法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相关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督促其采取将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拍卖、捆绑盘活、资产置换、资本营运等方式,抵偿农村信用社贷款。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要依法进行纠正,国土资源、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手续,工商部门不得给予年检。
(三)依法清收。对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发现的侵占、诈骗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经济犯罪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打击,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
(四)资产置换。对拟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农村信用社,当地政府可将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等有效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帮助农村信用社尽快达到组建条件,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
(五)市场处置。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产权改革步伐,鼓励农村信用社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溢价发行或搭售不良资产等方式,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
四、强化督办,确保不良资产清收取得实效
(一)因地制宜,制定清收方案。各县(市、区)政府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专班要尽快落实长效机制,根据三年工作目标,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将清收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清收对象落实到每笔贷款,清收奖惩标准逐一予以明确,并尽快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乡镇制定的清收工作方案确定后于10月底前报上一级工作专班备案。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专班将在11月底前组成3个检查组分别到各县(市、区)对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进行督办检查。
(二)强化督查,按月考核通报。各县(市、区)要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将清收任务分行政、信用社两条线,落实到单位、乡镇、村组和各级农村信用社,按月通报、检查督导,按年考核结账。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清收工作奖惩考核机制,对不良贷款清收进度缓慢、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对完成任务好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农村信用社拿出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以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三)创造条件,优化融资环境。各地要运用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重要意义,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作法。要将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村组集体清偿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与信用市、县、乡镇评比挂钩;把贷款偿还情况作为评选信用市、县、乡镇的重要条件;将贷款偿还作为加大信贷投入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更好地营造融资软环境。
附件:1、黄冈市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资产领导小组
2、黄冈市农村信用社不良涉政贷款情况统计表
3、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涉政贷款三年计划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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