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的通知

荆政发[201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4]25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权限划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规定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中,省级委托市(州)核准及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核准。

二、具体要求

(一)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目录执行。

(二)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项目核准机关主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准入标准,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三)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报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按照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并根据需要征求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工作,提高工作效能。

(五)发改、国土、环保、规划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权限,并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9日

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长江二级支流及以上、汉江二级支流及以上、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汉江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对其他市(州)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及水事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州)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县(市、区)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且规模6兆瓦以上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接入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且规模6兆瓦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跨县(市、区)11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不含风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县(市、区)11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不含风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核准。其余项目(含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专项规划核准,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设计压力在1.6兆帕及以下的城市天然气管网扩建工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专项规划核准,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跨市州的二级以上公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它跨县(市、区)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规划核准,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汉江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内河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级及以上、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一主两副”中心城市(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区)调水项目和荆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荆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核准。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核准。

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荆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专项规划核准,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省属社会事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社会事业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社会事业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的投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省商务厅和市人民政府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商务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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