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文号:荆政规〔2015〕2号
颁布日期:2015-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规〔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荆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

(一)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二)市级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国外贷款等政府债务性资金;

(四)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融资借入的各类贷款资金和发行的债券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采用ppp等融资模式的建设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严格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市发改委作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协调监督。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资金管理和资金统筹平衡。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第六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书)。

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单位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请市发改委审查。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匡算及资金来源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分别向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市规划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选址意见;市国土局应当在1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环保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市发改委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评估报告表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评估登记表审查意见。现场踏勘、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及文本修改等不计算在上述时间内。

市发改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意见,综合规划选址、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现场踏勘、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及文本修改等不计算在上述时间内。

对使用政府资金500万元以下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初步设计审查(含概算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市发改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现场踏勘、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及文本修改等不计算在上述时间内。批准的设计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投资项目,经市发改委审核后,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项目单位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提前开展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落实资金来源。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投资计划。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重点筛选已开展前期深度研究,且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和使用市级政府资金。

每年10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报送本部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会同相关单位分类下达项目年度投资总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应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第九条严格项目概算管理。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发改委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市审计局应对项目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市发改委依据审计结论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概算调整。

第十条加强项目预算管理。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市相关文件要求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对送审资料齐全,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评审完毕;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评审完毕;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12个工作日内评审完毕;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内评审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日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并完成招投标后,市财政局、政府融资机构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资金计划、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和招标核准意见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严格依法招投标。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加强合同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期满2个月前向项目单位发出开展竣工验收提示通知,并指导项目单位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做好竣工验收准备。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各单项验收和决算审计,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四章项目后评价

第十三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作为改进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并指导和检查各项目单位开展项目自评价工作。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项目单位在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下达3个月内,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自评价报告。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向市政府提交后评价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经批准列入市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路线图,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市发改委按照路线图进行跟踪督办,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重点稽察和专项检查,并对稽察情况予以通报。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稽察报告认真整改。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及政府融资机构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拨付使用等财务活动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严禁出现挤占、挪用或截留等现象。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审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违规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

(三)违规出具审计报告;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经查证属实的,市直相关部门3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二)未按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或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项目概算、擅自提高、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内容;

(四)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管理不严造成严重浪费和损失;

(五)未经结算审计办理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

(六)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竣工验收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高新区管委会本级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5年12月22日发布的《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荆政发〔200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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