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新机制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新机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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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新机制的意见
荆政办发[2013]12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规划
从2013年起,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和高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含主、次、支、街、巷等道路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全部纳入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由市统一进行规划和设计。对纳入中心城区的主次干道及其配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委统一编制投资计划,按程序审定后下达。对未纳入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街、巷等道路,仍由各区按原有程序管理。
二、分类定补
对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纳入城建计划的主次干道项目以及与其相关的还建居民点市政基础设施的土地征用和工程建设,由市分类定补。市级补助资金由各区包干使用,包干额度一经确定,一律不再进行调整。
(一)项目费用。
1.办证费。主要包括上缴省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相关税金。
2.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工程建设费。主要包括还建居民点建设费、道路工程(含道路、绿化、路灯、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
(二)补助和承担方式。
1.办证费:全部由市承担。
2.征地补偿费:由市按标准补助。
3.还建居民点建设费:漳河新区由市按标准补助。
4.工程建设费:高新区、东宝工业园、掇刀化工循环产业园范围内项目的道路工程建设费由市按标准补助;东宝工业园、掇刀化工循环产业园范围外的东宝区、掇刀区项目和漳河新区项目的道路工程建设费由市承担。
(三)补助标准和确定方式。
1.征地补偿费补助标准和确定方式。每条道路分开计算,按道路红线面积计算补助(道路边坡开挖据实结算),有拆迁户的再按实有拆迁户的面积增加补助,补助标准分年度进行确定。征地面积、拆迁面积和房屋结构由市城投公司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
2.还建居民点建设费补助标准和确定方式。相关道路建设应安置对象的还建面积由市城投公司、区政府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漳河新区按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偿。
3.道路工程建设费补助标准和确定方式。高新区、东宝工业园、掇刀化工循环产业园的道路工程建设费市按80%予以补助。工程建设费按照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确定。
与上述建设相关的上级补助资金,作为市级补助或承担资金的来源。
三、分级实施
对纳入城建计划的项目,实行分级实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由所在区负责;还建居民点建设管理工作(含工程审计)由所在区负责;东宝工业园和掇刀化工循环产业园范围内的项目,经财政投资评审程序后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分别由东宝区和掇刀区负责;漳河新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项目以及东宝区和掇刀区其他项目由市负责。
四、严格考核
对各区实施的主次干道及其配套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定期考核,按照目标考核情况实行“奖先罚后”,将落后地方的城建计划调整给先进地方。对完成道路建设清表工作的视为达到考核目标,市拨付补助资金,并尽快启动工程建设;对未完成道路建设清表工作的视为未达到考核目标,市不拨付补助资金,并调减当年城建计划。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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