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城投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城投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09〕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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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市城投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市城投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完善管理程序,理顺管理关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城投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市城投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暂行)
为加强和规范对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市城投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的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中,经市政府明确由市城投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或者由市城投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项目法人职责
负责项目的筹资、投资、资金管理、成本控制及核算等相关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的确认;参与各中介机构的确认及工程招投标;参与工程变更的确认。
三、项目代建制
本实施意见所称项目代建制,是指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或协议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项目实行代建制,项目法人可先委托荆门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承担代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随着项目代建制的完善,逐步引进社会代建公司参与代建工作。
四、项目的前期准备
项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实行计划审批制度。每年度十月底之前,各建设单位将下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和市财政财力状况,编制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初审后,提请市长办公会审定,由市发改委与相关部门行文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规划、环评及用地手续等前期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经项目法人确认后按程序报批。
签订项目代建合同。项目法人按照年度项目投资计划,落实建设资金后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职责和权限。
中介机构的确定。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和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由项目法人会同代建单位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确定,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与相关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工程招投标。代建单位将预算编制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送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编制,并经项目法人审定后,依法组织招投标。
招标控制价的确定。招标控制价由项目法人会同代建单位在不高于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价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标底审查结论的基础上共同确定。
五、项目征地、房屋拆迁
项目法人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配合和服务。
六、项目实施管理
(一)工程变更的确认与实施。工程项目技术变更和工程范围变更,按变更投资额度分级审批。
1、变更的确认。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下的,由设计方提出变更方案,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共同审核后执行,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或金额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由设计方提出变更方案,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执行。
2、变更的实施。变更原则上必须先审批后实施,但涉及安全或其他紧急情况代建单位有权先行实施,并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安全或其他紧急情况排除后,3天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的相关手续。
3、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10%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将审核意见报请项目可研原审批机关批准,按程序实施变更。
(二)工程竣工结算及资料移交。代建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按照《荆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要求,及时上报审计机关进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安排跟踪审计。工程竣工结算按规定时间报送审计部门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在3个月内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交项目法人存档。
七、项目资金管理和拨付流程
(一)项目资金来源。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污水处理费、南城区综合开发服务费、城区土地出让净收入、城市户外广告经营收入、南城区弱电管沟有偿使用收入、城市公共设施冠名权收入及其他城市公共资源特许经营收费收入;中央、省下达的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市城投公司(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在各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二)项目资金支付依据。经市长办公会审定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因特殊情况年内追加的计划;项目合同、协议及工程款支付证书等相关资料。
(三)项目资金核算。项目建设资金在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市城投公司)统一核算和结算。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市城投公司)每月向市财政局提供工程款支付明细。
(四)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1)利用中央、省下达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市城投公司)初审后编制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审核,资金直达施工单位。
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及偿债资金,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市城投公司)按照财政资金的申报和支付程序,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2)利用贷款建设的项目,按本意见“项目资金管理和拨付流程”的相关规定提供支付依据后,经市财政局审核,由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市城投公司)在银行申报支付。
(3)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五)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支付。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可采取委托支付的方式办理。项目法人将资金预拨到项目所在地的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依据拆迁专班提供的相关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支付,款项直达补偿对象,并分期分批与项目法人办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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