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市农业局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6月24日
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的指导意见
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
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市农业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它不仅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更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壮大,进一步助推我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转变,现就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法人实体地位。积极推动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登记注册,完善农业经营主体治理结构,使其法人实体地位明确,为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有效对接打下良好基础。力争今年底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500家,其中,荆州区、沙市区、江陵县各新增50家,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县和洪湖市各新增70家。
二、大力开展信用评级。各金融机构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积极推广第三方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实行名单制管理,做到每年评级一次,逐步完善新增和淘汰机制。
三、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资金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深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切实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满足其合理的信贷需求,力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增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涉农贷款的50%。充分发挥金融扶持放大功能,对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市级龙头企业及国家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经营状况、资信水平及其他因素及时授信,满足其合理的信贷需求。对规范化的、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要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及时给予信贷服务。
四、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金融机构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扩大抵质押担保范围。进一步完善“公司+基地+农户”、“项目+担保”、“行业协会+联保基金+银行”、“龙头企业+种植基地+行社联合+财政贴息”等信贷服务模式。一是推广公安县经验,扩大集体林权证抵押贷款范围,根据林业生长周期较长和不断升值特点,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二是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户开展储粮储油服务,为合作社和农户贷款提供粮油储值卡或仓单质押担保。三是探索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以及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为抵押的融资方式,力争今年每个县市区都有1-2个乡镇开展试点示范。四是探索推进以活物动产(生猪、家禽)和经济作物等为抵押物的灵活融资方式。五是开展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积极探索试点“双基双赢合作贷款”模式,加强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基层党组织的资源对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物不足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五、探索多元化融资。鼓励本土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军资本市场。一是力争一批企业进入股改和上市辅导期,积极支持条件成熟的企业上市直接融资。二是积极引导和组织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三是鼓励中小农业产业化企业到武汉股交所挂牌融资。每年各县市区要推荐2-3家农业产业化企业到武汉股交所托管挂牌。四是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战略性投资机构。
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涉农金融机构要下沉经营重心,健全机构,完善网点,拓宽服务。鼓励和支持在县域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组建小额贷款公司。
七、健全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各县市区政府可设立“三农”贷款偿债风险基金,其额度维持在300万-500万元,并逐年滚动扩大规模,专门用于“三农”贷款损失补偿。二是各专业合作社或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设立“共保贷”基金,作为贷款风险抵押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给予基金共有人5-10倍的授信额度。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类积极参与政策性“三农”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提供融资服务。四是鼓励创设涉农专业担保公司,力争各县市区开展涉农业务的担保公司达到2家以上,其中财政参股1家,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五是逐步建立市、县、镇三级投融资平台信用互为增进的联动机制。
八、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探索农村资源的资本化。农业(经管)等部门要加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奠定基础。进一步完善农村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流转和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体系,适当降低评估和流转费用。
九、落实农村金融政策。继续推进农行“三农事业部”改革,支持农村信用社改组农村商业银行,明确其县域法人主体地位,落实中省涉农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措施,完成奖励资金的县域配套部分,搞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有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满足中小金融机构支农资金需求,适当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加强考核激励。市政府将对县市区政府及各金融机构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实行年度考评。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金融机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各县市区要将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纳入“三农”考核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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