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09〕5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1号)精神,进一步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资产,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
对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收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金发〔2005〕17号)规定,进一步强化清收措施,按照2009年偿还30%、2010年偿还40%、2011年偿还30%的总体要求,彻底解决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问题。今年内,各地要完成拖欠总额30%的清收目标任务,其中:沙市区550万元、江陵县100万元、松滋市530万元、公安县90万元、石首市230万元、监利县900万元、洪湖市150万元。各地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性质和贷款用途,督促欠贷行政事业单位与农村信用社签订还款协议,确定还贷时限,确保按期偿还。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如借款单位无力偿清或已改制、撤编且贷款是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支出,各地要根据本级财力情况统一安排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对由行政事业单位担保的贷款,要积极协助催收,督促用款单位限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采取依法清收,拍卖其有效资产偿还贷款。对恶意拖欠债务的单位负责人,继续采取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措施;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对其实行纪律处分。
二、加强乡镇、村组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
各地要督促涉及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乡镇、村组在清理核定、完善手续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债权债务关系,积极主动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分期清偿协议,并按照年度目标,分解落实清收重点。今年30%的清收目标计划为:沙市区910万元、荆州区90万元、江陵县400万元、松滋市280万元、公安县360万元、石首市70万元、监利县810万元、洪湖市110万元。可采取拍卖村组所属“机动地”或“四荒地”、经济林等经营权,转让村委会出租资产的收益权,强化村级泵站、水库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以及对村组集体债权债务实行重组等多种方式盘活清收。对“普九”教育贷款、农户分担的村级债务以及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贷款,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家补偿资金,将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纳入计划,予以偿还。
三、加快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进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鄂办发〔2004〕48号)精神,继续责令欠贷人员限期内还款,进一步加大督办清收力度。所有欠贷人员要按照年度目标签订还款承诺书,确保在3年内全部收清国家公职人员拖欠贷款。今年,各地要完成30%的清收目标任务,其中:沙市区60万元、荆州区15万元、江陵县20万元、松滋市15万元、公安县8万元、石首市30万元、监利县200万元、洪湖市60万元。对限期内还款不到位的公职人员进行诫免谈话后,清收效果仍不明显的,人事和监察部门要根据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办法处理。各地要继续对欠贷公职人员采取下岗还贷、扣薪还贷等措施,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四、加快用有效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
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入关键时期,省政府提出了全省农村信用社3年内整体达到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标准的要求,其达标的关键是降低不良资产问题。各地要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采取用土地、房产或其他优质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帮助农村信用社摆脱困难局面。一是在国家央行票据兑付期间,各地承诺用优良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要认真履行承诺,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办好相关手续,不能出现虚假置换;二是对纳入第一批股份制改革试点的荆州区、公安县、松滋市3家信用联社,当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快不良资产置换进程,办妥各项置换手续,尽快操作到位。其他地方在今年9月底以前,也要与当地信用联社商定不良资产置换事宜,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及时签订用有效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协议。
五、依法打击农村信用社违规违法贷款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大依法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对侵占、诈骗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经济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做到违法必究,一追到底,帮助农村信用社最大限度挽回资金损失。
各级司法部门对农村信用社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要抽调专人,组成专班,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做到快审快结。同时,要加大胜诉案件执行力度,提高胜诉案件执结率。对农村信用社纳入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491件、总标的额7623万元的已胜诉案件,在今年底以前基本执行完结,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年内基本执行到位。
六、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坚决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各地要将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村组集体清偿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作为评选信用县市区和信用乡镇的重要考核指标,对乡镇、村组干部拖欠农村信用社大量支农贷款拒不偿还,导致当地信用环境恶化,影响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按期收回,且经教育或督促仍不改正的,要取消信用乡镇或信用县市区的评选资格。人行和银监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把恶意欠债单位或个人纳入“黑名单”,对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要实行金融同业联合制裁。对恶意逃废债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国土资源、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手续。对逃废债企业,工商部门不得给予年检,报请法院冻结账户,银监部门要协调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公安、监察部门对当事人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为农村信用社化解不良资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进一步减免农村信用社各项税费
农业属于弱势产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差,导致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损失率偏高,国家虽然采取了一系列财政补贴措施,但这只是杯水车薪。各地要加强对税务、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的协调,明确有关农村信用社税费减免项目或优惠政策,并督促落实。办理贷款抵押登记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企业抵押贷款评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荆政办发〔2008〕52号)的要求执行,对各地用有效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尽量降低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本,增强支农实力,充分调动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的积极性。
八、落实工作专班,严格奖惩考核
各地要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班,搭建组织平台,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协调,督促公安、司法、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税务等部门联手抓清收,及时解决清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地要针对3年清收计划,落实清收工作奖惩考核机制,纳入全年工作目标。对年末超额完成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任务的,要给予重奖;对未能完成任务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和信用县市称号。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