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

十政发〔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科学有效引导企业投资行为,营造公开、透明、便利、高效的市场准入和投资准入环境,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根据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政府决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下,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在全市实行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依据

(一)遵循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省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土资源部《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及相关行业、产业和工艺限制政策。

(二)外商投资在遵循本负面清单管理的同时,还应执行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相关规定。

(三)本负面清单为试验性管理办法,清单中所列项目与将来国家和省出台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负面清单内项目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负面清单为准。

二、管理范围

(一)本清单中所称投资为企业投资,政府投资仍须按相应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二)除本清单列举的限制和禁止措施之外,禁止投资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项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或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投资活动。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监管要求的,还应遵循特殊监管的相应要求。

(三)结合十堰发展定位和产业规划,对涉及生态安全、落后产能、过剩产能、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等禁止和限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领域列入负面清单,政府不得限制内资企业进入清单以外的投资领域。

(四)对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引进和新建:

1、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内的项目;

2、属于国家过剩产能行业中简单搬迁和新增产能项目。

(五)对不属于负面清单,又不存在第(四)项情况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为允许投资类。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外,实行自动备案,项目审批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六)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定时补充、调整清单目录。

(七)负面清单在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先行先试工作。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市场投资准入“三证联办”制度。坚持“条件最宽、门槛最低、环节最少、流程最优、时效最快”的改革目标,创新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最大限度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一是深化投资服务便利化改革。将企业投资各环节的多个部门分别受理、分散管理变为一个窗口集中受理、集中管理,并推行线上线下结合和流程优化,建设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网上审批。二是在落实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登记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登记程序,联合受理申请,共享申报信息,实施并联审批,建立完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三证(照)联办”工作机制。

(二)严格政策落实和程序办理。对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禁止类的企业投资项目,禁止新建。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规划、住建、环保、质检、消防、海关、工商、人防、金融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提供土地、电力、授信等要素支持。

(三)改革企业投资审批方式。一是建设“统一规范、并联运行,信息共享、高效便捷,阳光操作、全程监督”的投资项目网上联合审批平台,实行“同步受理、同步办理、限时办结、互抄互告、信息公开”的运行模式,将投资项目从提出申请到开工建设全过程涉及的部门、事项和环节全部纳入平台,实现所有审批事项“一网告知、一网受理、一网办结、一网监管”的目标。二是对负面清单外的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试行“承诺审批制”,逐步建立规范诚信、简化高效、监管完善的备案项目审批模式。在负面清单以外企业投资备案项目审批中,简化开工前的审批行为,加快项目落地开工进度。对开工前需要办理项目备案、人防设计、环评、土地、规划、消防设计、图审等相关事项,在项目法人以书面形式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以及中介机构承诺提供的技术审核报告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审批机关采取“先批后审”的方式,实行“一口受理、先批后审、一次送达、事中事后监管”。环境保护、消防设计、人防工程等需要竣工后验收的建设项目,实行联合验收。

(四)建立适应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监督管理机制。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绿色发展理念引进和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项目业主责任制,强化项目属地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项目巡查、稽查等协调监管制度,切实加强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优化监管程序,坚决制止和防范违规建设项目,对违规建设项目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对不严格履职尽责、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同时,引入信用机制,严格批后监管。行政审批机关可将项目法人的承诺公开,并在其承诺时限内,对项目法人提交的材料和中介机构提供的技术审核报告进行监管性符合审查。对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法人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给予责令整改、撤销审批、记入诚信档案等处罚。

四、《十堰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第一批)》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十堰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第一批).doc

http://xxgk.shiyan.gov.cn/sygov/szfwj/201503/fdc27b5ec0c1467aae918b564404cd4a/files/59fd4cd1e6634699813a941cef71ac2f.doc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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